关键词:
监检衔接
立案程序
补充调查
强制措施
证据适用
摘要:
近年来《监察法》的出台和完善,开启了依法反腐的新征程。国家立法也适时做出了系列衔接规定,例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法律规定,使得我国法治反腐工作稳步推进。但我们也要看到,实务中并不是完全不存在需要忧虑和改进的衔接问题。本文围绕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遇到的衔接难题为展开,对于刑事立案时间节点、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运行机制、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程序、证据相关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与实证研究的方式,挖掘目前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细节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来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推动监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衔接,为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效衔接,为推动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完善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总体来说,本文分为五大部分,首尾两部分分别为导论和结语,正文的中间主体则分有三大部分来论述,其中第三与第四部分就监检衔接工作中,所必经的立案、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强制措施、证据使用这四个方面的衔接程序,分别做了四个分述,坚持问题导向,在提出问题后加以思索,从而给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各部分大体的内容如下所述:第一部分的导论主要交代了论文写作的背景缘由,结合国内外的权力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对我国监检工作现状给出一定评价,并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阐释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的必要性,这是基于反腐败斗争法法治化的需要,以及监检双方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配合与制约关系。在监察体制和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做到精准治腐,加强监检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衔接是必然之举。第三部分则主要论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在法律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若干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包括何时为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时间节点、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的运行机制效果不佳、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转化不够顺畅、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使用规则还有待细化这四个方面的程序问题,在分析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之基础上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前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建议,力求能够通过自己的一些大胆思考找到规范监检衔接的完善路径。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的出路在于确立由检察机关作出刑事立案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时间节点,加强监检补充调查(侦查)环节的协同配合,加强监察调查的人身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紧密转换,在证据适用方面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为参照标准,不断深化与完善法制的健全,以更有效地指导实务实践。第五部分对全文作出简要的总结,为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目的,需要监检两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共同做好法法衔接工作,实现监察权与检察权、监察法与刑诉法、监察调查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流畅对接,最终为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打好基础,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