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间接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具体列举模式
立法模式
承认与执行
摘要:
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或《公约》)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间接管辖权。间接管辖权规定是《公约》的关键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公约》的模式经过了从混合双重公约向单一公约转变,各国对具体间接管辖权条款存在较大争议。间接管辖权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之一,规定间接管辖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间接管辖权规定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约》间接管辖权规定是一国是否加入《公约》需要重点考察的条款,因此本文选取间接管辖权为视角展开研究。《公约》采用具体列举间接管辖权的立法模式。具体列举间接管辖权模式有其优势,能够为中国间接管辖权立法提供借鉴意义。《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是间接管辖权的具体规定。第五条共包含3款,其中第1款包含13项,分别规定一般管辖权、反诉、同意管辖、应诉管辖、具体民商事案件间接管辖权和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第2款规定侧重保护消费者和雇员弱势者的主体地位。第3款规定第1款不适用以居住为目的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用),或不动产登记的法院判决。第六条规定承认与执行的排他基础,即尽管有第5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判决,当且仅当原判决国为物之所在地时,方可获得承认与执行。《公约》是一个全球性公约,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大国以及与中国有密切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加入《公约》的态度对中国是否加入《公约》产生影响。《公约》发挥的作用和运行的效果需要经过多个国家的加入才能体现。虽然美国加入《公约》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鉴于欧盟、日本以及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加入《公约》的可能性较大,《公约》能够发挥其作用,因此中国应当考虑加入《公约》。中国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存在立法的不足,基本法律没有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双边条约数量较少且间接管辖权规定差别较大,司法实践较少审查间接管辖权,间接管辖权法律需要进行完善。通过对比中国法律与《公约》的规定发现一般管辖权规定具备协调性、反诉规定无明显冲突、应诉管辖和同意管辖规定基本一致、具体民商事管辖权范围大于《公约》规定、缺少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规定,总体上中国管辖权规定虽然与《公约》存在差异,但是差异是可以协调的。中国加入《公约》可以对《公约》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形成中国对《公约》条款的理解,提升条约解释的话语权。加入《公约》也能扩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提升中国国际法水平,促进法律人才数量增多和国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中国加入《公约》利大于弊。因此中国加入《公约》具备可行性。中国加入《公约》要完善间接管辖权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公约》的立法模式采用具体列举间接管辖权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间接管辖权,明确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一般管辖权、反诉、同意管辖和应诉管辖参照国内案件直接管辖权规定无需修改,具体管辖权可以做部分修改,增加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规定。规定解决法律冲突采用最大范围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