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智能司法
证据审查
存在问题
解决思路
摘要:
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在智能时代背景下,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方式进行改革是时代带来的新机遇。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案件走向密切相关,合理利用人工智能审查刑事证据,是解决刑事司法领域中“案多人少”问题、提升诉讼效率的可行性选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当前国内外都在进行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取得的成绩也十分明显。国外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有了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设想。如英国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检察官对起诉阶段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美国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对专家证言的真实性进行深度的考察。反观国内,技术相对更为成熟的有上海“206”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和贵州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这两个系统通过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规范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保存等阶段的行为,并通过具有办案逻辑的图表,在审判阶段辅助法官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判断。虽然在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些系统目前存在部分问题。如算法黑箱、算法偏见、判断方式僵化、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难易单独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算法监管、优化证据模型、完善人工智能应用规则等方式解决。本文以优化人工智能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为目标,探讨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人工智能的概念进行阐述,将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分为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其次,从主体、判断内容、判断方式三方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特征,把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分为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以“三步法则”介绍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二部分对智能时代下人工智能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方式进行阐述,以“单一型”审查判断方式和“整体型”审查判断方式对其进行分类。以美国的“专家机器人”系统和英国皇家检察署证据判断辅助系统为例,对“单一型”审查判断方式进行阐述;再以上海“206”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和贵州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对“整体型”审查判断方式阐述。最后,比较分析上述几种人工智能系统,对两种审查判断方式进行总结,得出人工智能只能发挥工具价值,且其结论在有合理依据时可以被推翻等结论。第三部分提出智能时代语境下人工智能型证据审查判断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自身可能存在算法黑箱,算法偏见,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系统使用过程中,其过度被使用可能会对法官的裁量和判断产生影响,阻碍审判中心主义的落实;并且人工智能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较为僵化,会出现错误的提示;此外,在产生司法责任事故后,权责归属也容易混淆。第四部分对提出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部分提出通过以下方案来系统解决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方面出现的问题:优化证据模型,保障智能系统审查判断证据的准确性;健全算法监管体系,成立专门的机关进行算法监管,利用PDP、ICE、ALE和LIME诠释算法的可信度,加强算法可解释性;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地位,规范人工智能介入规则,确立司法人员责任承担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