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改革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法官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迎来了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的出现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实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在国务院的最高领导下,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发展法院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进行地如火如荼。当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比较成熟的是工具化的运用,通过对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实现对审判阶段事务性工作的简化,使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难案件上,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合理优化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取得一系列成果的同时,我们更要认识到基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在应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和隐患。本文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应用中出现的相应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辅助地位,现阶段要坚定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无法取代法官,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探索人机协作模式,更好的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中应用的价值。本文首先介绍了得益于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国家顶层设计的大力支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发展过程,以及现阶段人工智能在我国裁判领域中的困境。其次,以问题出发,对当前国内外人工智能技术在裁判领域中应用的现状做分析。最后,对于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应用提出建设性意见。文章整体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次论文题目的选题背景、意义以及当前国内外对此论题的研究现状。通过梳理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中人工智能与司法结合的发展,了解现阶段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应用现状。文章第二部分是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介入我国司法领域的发展过程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体现的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裁判和强化司法监督的应用价值以及我国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可行性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是当前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主要介绍了域外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在司法裁判领域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以及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应用的审判系统状况,通过前两部分的叙述对域外和我国的情况做分析对比。文章第四部分是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裁判应用在中存在的困境与隐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当前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技术问题出发,当前该系统存在司法大数据不完整、智能算法的封闭性和歧视性以及智能系统的价值缺位问题;另一方面从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应用对我国当前司法系统的司法隐患出发,提出了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对法官独立裁判地位的削弱、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抑制以及可能会导致庭审虚置化引发责任主体承担推诿等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是规范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应用路径。我们在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带给司法改革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要保持理性思考不能过度技术崇拜。在现阶段要始终明确人工智能司法裁判工具主义的定位,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人类的司法主体地位不能被替代,司法裁判的权利不能让渡给机器,要充分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通过规范法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积极探索人机协作的工作模式,共同助力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