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平台封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许多互联网平台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用户资源,从而维持甚至增加用户流量,往往会采取各种危害竞争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平台封禁。近年来,互联网平台所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广泛关注。针对平台封禁这一现象,应通过《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还是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目前关于平台封禁适用竞争法中的何种法律尚无定论,并且也无学者从竞争法的宏观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已被查处的平台封禁事例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整理平台封禁有关的文献资料及案例,归纳出平台封禁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价值分析对其规制必要性进行判断。并且,本文从竞争法的整体角度研究平台封禁,归纳出理论及实践中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时存在的问题。另外,本文通过对域外平台封禁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总结其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取长补短,为平台封禁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来看,能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的法条主要是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条文,但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问题主要集中在难以界定实施封禁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由于封禁行为所处的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性甚至多边性,并且往往向平台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因此很难通过替代性分析、假设垄断者测试等方法认定相关市场。并且,在互联网平台免费模式下,加上互联网平台服务多样性、平台用户多归属性,也很难通过市场份额的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另外,互联网经济中,平台间并不具有强依赖性,因此通过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对支配地位进行认定也有一定困难。不仅如此,由于传统判定滥用市场支配的方法也存在问题,因此也给平台封禁滥用市场支配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来看,与平台封禁相关的法条分别是第2条及第12条。其中第2条,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其可对除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行为进行规制;而第12条,即互联网专项条款,规定了四种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行为。然而,这两个法条在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时也存在各种适用困难的问题,如平台封禁与互联网专项条款所列举的行为不具有相似性且互联网专项条款中的兜底条款也难以适用;再如一般条款构成要件的标准模糊,难以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因此,就竞争法整体上而言,目前在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上仍存在一定困难。实际上,不能因为这些困难而将平台封禁排除在竞争法之外。借鉴欧盟、德国等地的相关经验,只要我们对相关条件加以明确,仍可从竞争法的整体视角对平台封禁进行规制。从《反垄断法》角度而言,可多引入新的标准对相关市场进行解释,并且还可以通过用户活跃度、数据、创新能力等竞争因素对支配地位进行认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引入“守门人”制度。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而言,可以采用互联网专项条款类型化、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方法使相关法条更具体、更易适用。只有这样平台封禁才能合理适用相关条款,从而得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