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直播带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
立法
摘要:
近年来,直播带货借助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实现了商品销售与直播技术的有机结合,成交额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直播带货与传统网购不同,其参与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特别是在直播间的场景下,直播带货的营销行为往往出现伦理营销和信息过载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意思自治能力减弱、买卖双方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打破,更容易冲动消费,使消费者的求偿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更易受到侵害。纵观我国规范直播带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多是参照适用传统电商销售的法律规定,这已经无法全面应对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因而,为有效保护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明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分析在直播带货中的适用情形,为直播带货的良性发展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首先,以直播带货相关理论为起点,对其概念、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整体介绍,再梳理不同模式下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后,进一步阐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并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分析权益受损的具体内容,并总结出直播带货更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原因。第二部分是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问题。目前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法律层面和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的梳理,总结出法律体系及具体规定中存在的不足。首先,整体上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层面相对滞后,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模糊,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其次,在具体规定上,一方面存在参与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不适宜的情况,主要体现为主播和平台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保障制度规定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协会权利配置不适宜、缺少事前救济、未规定主播与商家的实质性关联披露义务。由此可得出初步结论,即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第三部分是国外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及启示。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归纳出美国、欧盟和韩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熟制度。首先,美国通常赋予主播广告荐证人的法律定位,同时规定了实质性关联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次,欧盟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救济消费者意思自治减弱、冲动消费的情形。其成员国德国,在欧盟的基础上做出了有益的延申,制定专门的立法并建立了完善的团体诉讼制度。最后,韩国在赞助信息公开和平台责任落实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对国外制度的梳理,可以立足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总结提炼可以适用于我国的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是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以及立足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完善直播带货法律体系,制定衔接性行政法规或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设针对性条款。其次,对于具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重新配置主播责任、压实平台责任来缓解;另一方面可通过丰富消费者协会的权利、引入交易冷静期、明确实质性关系披露制度,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