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条款
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法改革
摘要:
传统国际投资协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并未关注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社会责任。然而,随着国际社会规制跨国企业的呼吁、世界可持续发展运动的深入人心和国际投资法改革的动向,近年来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这一新条款为缔约方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对投资者设定法律义务,改变了原有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投资者诉东道国的投资仲裁机制,更有着巨大的改革潜力。对此,本文从投资仲裁切入,分析投资协定中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对投资仲裁的影响。首先,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存在不同形式,包括不同的条款内容和规定投资者义务方式。从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生成动因来看,国际投资法的价值转型、国际投资协定的利益平衡需求、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求共同促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发展。其次,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对投资仲裁程序和实体事项产生影响。在企业社会责任事项的管辖权部分,明确规定投资者义务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能够帮助仲裁庭确立对非经济事项的管辖权,同时以投资者违反其义务为由,拒绝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者索赔的管辖,将违反社会责任的投资排除在投资保护之外。在适用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条约解释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投资协定的前言、目标、宗旨,有助于仲裁庭进行目的解释时,考虑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引入了外部法源,借助相关国际软法中的规则,进行解释说理,使其产生具体的法律拘束力,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力,同时也产生缔约方滥用扩张解释的风险。再次,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产生影响,投资协定文本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改变了投资仲裁中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促使国家间关系、国家义务回归投资协定。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开辟了东道国反诉投资者的双向道,体现在其为东道国提供反诉的法律依据,以及确立了投资者行为标准和责任。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也促使投资争议解决转向国家间争议解决机制,由于缔约方承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将引发保护主义、或逐底竞争的风险,从而导致缔约方之间关于解释该项条约义务的争议。最后,中国应结合现实国情,构建代表中国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投资者与母国监管问题上,支持发展中国家正当的监管权。同时,中国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也在蓬勃发展,从数量增长走向质量提升。对此,中国应积极回应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通过纳入中国境外投资管理标准、根据缔约伙伴情况灵活采取规制方式、创新以调解为特色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并细化监督执行机制,为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