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商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规范基础
标准和范围
摘要:
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为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出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首次明文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扩张至网络空间。随着制度的建立,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并对此条的适用积累了一定裁判经验,但是由于制度存在缺陷,理论界对此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诸多问题也在实务中凸显。例如,在网络中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时,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和其他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对于网络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有着不同的认定。电商行业存在诸多经营方式,电商平台经营者参与交易时也扮演着不同角色,司法实务在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也并未考虑到其法律主体差异性,也存在着考虑到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进行不当扩张的情形。本文从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案例出发,通过样本分析和归类整理,检视出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并反思问题出现的原因,对有关规范基础进行整理,理清其脉络联系,并对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域外的经验,对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现状及问题检视。首先,此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案例样本的概况,并通过案例样本的整体情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要点:第一,司法裁判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认定不统一。第二,界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理由存在分歧。第三,司法实践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已经完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不一。第四,司法实践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其次,司法现状中的分歧要点,反映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一,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规则适用混乱。其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不同法律主体地位未明确区分。其三,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未得到统一。其四,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被不当扩张。第二章,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基础。首先,此部分梳理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同规范的关系,《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体系。其次,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一、二款内部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到第二款归责性递增;且第二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含第一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最后,论述规范适用规则,《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应作为特殊规范,对应的一般规范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适用中遵循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适用规则。第三章,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和范围。首先,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第一,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应进行弹性理解。第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根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加以区分。第三,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高于其注意义务。第四,通过对前几个小节的总结,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最大努力义务”进行证成。其次,划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论述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的理论基础出发,分别以平台的公共性和义务的基本类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进行划分,进而阐述算法技术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影响。第四章,在总结前三章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理论分析,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从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基础以及对义务范围进行合理限缩出发,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对近期司法实践案例的梳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基础以及标准和范围进行分析,相比较以往的研究的方法和内容都较为具有针对性。本文提出的算法技术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影响具有观点上的创新性。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提出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建议,主要系基于以往的案例梳理及理论分析的基础所提出,受制于缺乏实践经验,是否具有操作性,实际上实务价值如何,仍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对于域外经验的参考也尚需经过基于我国国情本身的考量和实践来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