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数据隐私保护
反垄断监管
剥削性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的使用已经成为数据驱动型企业成功的关键点。但是,虽然个人数据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却没有跟上经济价值增长的步伐。相反,数据驱动型企业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隐私,谋取巨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数字经济时代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数据的不适当收集和处理能否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特别是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脸书滥用支配地位的调查之后,学者们开始进行关于消费者数据保护和反垄断之间关系的辩论。鉴于数据竞争将给反垄断带来新的挑战和要求,值得考虑和探讨的是,数据保护水平是否是在反垄断中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新方式。本文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问题的讨论,一方面,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研究“脸书”的案件来对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德国反垄断法实践框架的可行性进行逻辑复盘,并通过分析这一案例,以剥削性滥用为出发点,发现数据隐私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可能联系;另一方面本文通过对德国经验的借鉴,在我国法律大环境下,探索数据隐私保护通过剥削性滥用纳入反垄断监管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而提出问题的解决思路,阐述了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监管中的路径初探。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监管中的时代背景,首先介绍了相关市场的界定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接下来介绍了剥削性滥用的特点及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型表现形式。其次阐述了现阶段反垄断在我国的时代特征,包括超级平台的关键数据和算法优化极大的提高了技术创新能力,但数据带来的技术与资本的力量所蕴含的垄断潜力进一步增强了超级平台的扩张能力,以及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之间形成彼此反馈与强化的恶性循环,进一步造成平台对消费者剥削效果的放大。第三章以剥削性滥用为出发点,在分析德国实践的基础上深入探究了将数据保护和反垄断监管相结合的可能性。首先,分析出数据隐私保护和反垄断监管结合的理论基础,及二者结合存在程序上的冲突问题,包括不同案件中的质量参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不稳定的,因此不当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并不一定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的理论问题和二者处罚力度不同以及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等四个实践问题。其次提出对用户隐私数据的不当收集和处理是通过不公平的商业条款进行的,这进一步又构成了剥削性滥用,从而构成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第四章将视野转向我国,系统探究了剥削性滥用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现实价值。首先论述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比例性和透明性原则与反垄断法存在连接的纽带,提出不当收集和处理数据的行为在我国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不公平交易条款构成剥削性滥用,进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还认为,我国在现阶段的竞争损害理论中,缺乏对质量参数的适当处理。最后,借鉴德国的经验,着眼于我国反垄断的现实情况,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隐私保护两方面研究了将隐私保护纳入我国反垄断监管的重要意义。第五章分析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监管中将面临的难点。首先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基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存在滞后性,我国目前对剥削性滥用认定的规则并不明确,只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着单纯的条文列举,已不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其次从执法角度提出执法机构没有主动审查数据隐私保护的权限,此方面自由裁量权较小且执法机构的权力资源配置不够完善、执法资源有限也是现实面临的难点。最后提出在实际规制中需要注意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第六章针对上文提出的实践性难点同样从立法、执法和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问题这三个方面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初步举措。首先从立法角度提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体现即数据隐私的保护水平,因此建议将数据隐私保护写入反垄断立法目的当中,深入研究剥削性滥用的认定规则,对其进行分类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条文。再则从执法角度提出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数据隐私保护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此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并提出优化执法层级的资源配置等措施。最后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方面提出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机构进行职责衔接和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规则衔接这两方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