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平台经济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规制
摘要: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我国新经济新业态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革命的同时,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竞争乱象。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在我国屡屡发生,对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腾讯封禁抖音链接这一事件更是将平台封禁行为推向风口浪尖,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平台封禁行为是当下互联网竞争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学术界对于平台封禁行为的讨论目前尚未达成一致。在此背景下,需要首先明确平台封禁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内涵定义,根据实践中平台封禁的实施目的,可以将平台封禁行为表现形式分为维护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封禁、实现自我优待的封禁和限制数据共享的封禁这三种,并通过结合平台封禁行为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和竞争本质四方面因素,将平台封禁行为定义为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增设条款实现拒绝或限制竞争对手的链接或者端口接入,从而拒绝共享数据或拒绝竞争对手利用自身平台设施的拒绝交易行为。但平台封禁行为并不是绝对的违法行为,平台实施封禁行为可能是基于平台自身商业生态系统治理权限,也可能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环境或者是出于保护平台用户数据安全的需要,但更多情况下平台实施封禁行为是为了阻碍其他平台公平竞争,极大地抑制了市场创新动力,损害消费者福利实现,且平台在强公共属性下,应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更多额外义务,在行使经营自主权时保持适当谦抑。因此,不能对平台封禁行为非法性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对可能产生竞争损害效果的平台封禁行为,通过《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行为规制路径予以分析,更好地维护平台经济市场动态竞争机制的平衡。在适用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时,由于平台生态化和竞争动态化的不断增强,平台通常会借助技术手段混淆自治行为、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界限,使反垄断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均存在适用困难的情形,具体包括价格中心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难以适用于平台经济、市场份额推定法适用局限、必需设施理论适用空间受限、封禁行为竞争损害效果难以判断和正当抗辩理由较为笼统等,在针对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也展现出目前救济理念过于保守、救济方法过于滞后、救济手段过于局限的问题。对此,可以学习借鉴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相关经验,例如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创新性的提出“守门人”制度,起源于传统工业经济反垄断规制实践的必需设施理论逐步扩展至数字经济领域进行适用,都为我国规制平台封禁行为提供新思路,可以通过对平台进行动态性的事前规制,扩展必需设施认定对象范围,更好地实现平台封禁的反垄断规制。针对现有反垄断法框架下的规制困境,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平台经济发展特点,坚持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以涉及封禁的产品服务出发,通过改良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并结合盈利模式测试法或产品性能测试法等界定相关市场;以平台流量、用户数量,用户转换成本等可量化标准调整封禁平台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从而确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适度放宽必需设施理论不可替代性条件,以“显著影响”标准认定平台为必需设施,从而更好地进行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认定;结合《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通过经济标准效率、市场创新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三个方面构建封禁行为竞争损害效果的综合标准;并明确以公共利益保护为目标的正当抗辩理由,把握好平台利益、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多元主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困境,究其本质,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救济机制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在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规制路径的基础上,还应该确立谦抑的反垄断救济理念,反垄断法的介入应以必要性为前提;通过设置结构性救济手段加强威慑的同时,结合对平台设置肯定性义务的行为性救济实现多手段规制;借鉴“守门人”制度赋予多层级的平台数据开放义务,并辅以相关保护措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竞争的全过程保护;在完善反垄断执法救济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反垄断司法救济效率,在平台封禁反垄断诉讼中,适当减轻被封禁者即原告的举证责任,降低封禁行为的证明标准,更好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实现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