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企业
双边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注意力经济
反垄断
摘要:
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越来越影响到国家、社会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部分互联网头部平台企业开始在各个行业呈现出寡头或者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抑制,诸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层出不穷。基于此,结合双边市场理论和互联网特性,厘清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行业共性和特殊性,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全文主体包括四部分:第一章是双边市场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理论的介绍,在对双边市场的概念做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总结出双边市场的特点,包括交叉网络效应、非对称的价格结构、双边互补性和相互依赖性,并基于市场结构、策略选择、市场功能三个角度对双边市场进行分类。互联网的应用进一步放大了平台企业的双边市场特性互联网平台也具有了不同于一般平台的特殊性,平台控制力的强化,争夺注意力成为竞争的焦点,天然的扩张趋势导致市场集中度高,市场进入壁垒的细化,最终呈现出赢者通吃的局面。在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较为高发的有差别待遇、拒绝交易、限定交易,这些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隐蔽性更高,行为发生频率高,与平台的功能性集聚趋势相结合,以攫取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为目标和注意力成为免费的对价。第二章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与分析。在立法现状方面,既有《反垄断法》的总体设计,也有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及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执法现状方面,针对近些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罚的美团、阿里巴巴、知网三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在司法现状方面,对于近年的司法案例进行列举和总结。综合以上现状情况,提出了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执法、司法规制力度不足和超级平台难以规制。第三章分别对欧盟、美国和日本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分析。欧盟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和供给替代分析法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尤其是建立了针对超级平台的守门人制度,提出了守门人的标准,规定了详细的义务以及更大的惩罚力度。美国提出了新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即性能测试法,并降低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程度,强化了必要设施原则的使用。日本以SSNDQ测试法和SSNIC测试法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改进,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针对超级平台进行特别规制。最后总结了域外经验的启示,包括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降低市场份额的重要性和针对超级平台进行特别规制。第四章参考前述域外经验,针对第二章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性对策与建议。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将平台区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选择竞争约束的市场,改进替代性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并引入产品性能测试法。细化市场份额的标准,包括以注意力为标准对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的销售收入进行划分,弱化销售收入在市场份额认定标准的比重,建立切实可行的多元化市场份额认定标准,丰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易程度的考量因素。强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力度,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降低司法诉讼的难度。尽快建立平台分级监管机制,加大对超级平台的监管和规制力度,对中小平台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