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超级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双边市场
竞争秩序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拉动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平台企业是平台经济的主体,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一些平台利用自身的先入优势,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大型的超级平台。这些超级平台通过数据的控制、算法的发展等等因素牢牢地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具有随时滥用的风险。基于平台经济的固有特性,超级平台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风险,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系列思考。近年来国内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加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执法力度,欧盟对谷歌的垄断行为多次开出巨额的罚单,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美团“二选一”等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2年6月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新增了一些平台经济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基于平台经济所具有的新特点,在对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仍然运用传统的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平台经济下,如何有效地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因此本文从一般理论出发,分析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规制带来的新挑战,并结合欧盟相关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对其的反垄断规制方法,除引言外,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理论。介绍超级平台以及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特征和界定,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其所造成的危害,在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犯。第二部分是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新挑战。在介绍了传统方法与模式后,分别介绍三个步骤的特殊性:在相关市场的的界定方面,超级平台具有双边市场,并且对双边市场一般采取倾斜定价模式,零价格竞争已经十分常见;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传统市场份额计算十分困难,同时经营模式、用户数量、转移成本等等非结构性因素与市场力量的关联性变得更强;在滥用行为的判定方面,超级平台的滥用行为表现出很高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并且其后果往往呈现积极和消极双重属性。以上这些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不太适用于超级平台,需要进行思考并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是欧盟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经验。通过对欧盟的相关实践,主要是欧盟谷歌搜索(购物)案的分析介绍,来寻求对我国的启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不以相关服务的免费性作为垄断豁免的抗辩事由,坚持客观评判标准;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不局限于几个传统要素,要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殊属性进行综合分析;在滥用行为判定方面,可以考虑消费者福利标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首先要完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适应双边市场的变化,必要时可以淡化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其次要优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改进市场份额认定模式,转向非价格因素,同时要正确把握非结构性因素的考量。最后要改进滥用行为的判定标准,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来判断其违法性,可以将侵害用户隐私纳入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