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个人信息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相关市场
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个人信息作为数字市场发展中的新型行为模式,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而且可能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尽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个人信息保护,从部门法区分视角上看泾渭分明,但是在数字市场中,二者产生了交叉。尤其是在市场纵向结构失衡与市场横向结构失衡的情况下,仅仅依赖市场机制无法充分保护个人信息,而法律手段中的私法救济存在着诱发个人信息使用与控制之间的矛盾,保护力度不充分,面临诉讼困境等局限性。而有关执法实践中已经提到个人信息可以在反垄断案件中作为非价格因素考虑。例如,在德国Facebook案1中,Facebook对个人信息的强制、过度收集等行为更是被判定为剥削性滥用。因此,探究反垄断法在改善个人信息保护可能发挥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包括了对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因此本文将以德国Facebook案为镜鉴,通过对剥削性滥用侵害个人信息和排他性滥用侵害个人信息的考察,阐述反垄断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种路径——独立价值路径和质量保护路径。据此可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个人信息确实有反垄断法规制之必要,在理论上也具有可行性。
在此基础上,试图找到适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制路径。本文将通过对德国Facebook案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处罚决定、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级法院的临时中止决定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恢复执行决定的分析,得出有益借鉴,再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模式和实际国情,对这个问题严密地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现阶段我国应当在坚持竞争损害的判断标准下,采用质量保护路径,实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个人信息的规制。具体而言,在界定相关市场阶段,虽然SSNIP2方法可能在数字市场失效,但是替代性分析方法仍然有应用空间;在市场支配地位确定阶段,提出利用辅助标准,着眼于现在和未来对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在规制过程中,可能会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产生冲突。这是因为个人信息原系私法权利,但是在数字时代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才需要反垄断法有所作为,填补私法不足。所以该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那么就可能造成不同法律制度功能趋同重叠,执法管辖权冲突,执法机关职责划分混乱等问题,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困难。为此,需要调和潜在的制度冲突,构建复合型的监管与责任体系,并且合理推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