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直播带货
侵权乱象
责任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
伴随着国内传统电商购物网站的功能延伸以及相关直播平台的兴起,直播带货现象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与消费习惯的变化反映了如今国内的经济发展趋势。近年来,直播带货的发展尤其火爆,已经惠及到很多产业,但是直播带货在发展过程中的“翻车事件”同样愈演愈烈,其最为突出的是大量的侵权问题和复杂的消费者维权难题。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引领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消费者的直播购物体验为视角,具体分析其权益受侵害的多样化表现,并深入剖析背后的成因,总结出该行业目前在发展中的现实困境,然后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现实特点的完善路径。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其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主播以直播平台为媒介与消费者进行实时互动,达到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最佳效果,从而获取收益,具有参与主体复杂性、交易达成的时空合一性、销售模式流量依赖性、消费群体消费“粘性”等特点。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吸引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已迎来井喷式发展,其中的参与主体带货主播也成为了电商行业的潮流存在,但是该模式暴露出来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强制交易、信息泄露等负面问题也接踵而至,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维权救济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从直播带货行业规制上看,尽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及多部行业规范可以援引,但由于直播带货在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上尚存在争议、在具体法律规则可操作性上依然存在瑕疵,导致这一行业仍是乱象丛生;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直播带货通常涉及多方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主播、商家、平台等,但由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法律责任并不明晰,导致主体的侵权行为存在很大的肆意性;从行业监管角度来看,行政部门监管效率不高、行业协会监管力度不强、直播平台监管动力不足,导致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得到规范制约;从维权渠道来看,非诉渠道不畅通,存在着多方主体互相推诿责任等障碍,诉讼渠道又有着成本代价高、管辖不明确、举证责任不合理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为此,明确直播带货的法律规范适用,并在借鉴美国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较早提出的企业“首席隐私官”制度以及关于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欧美国家提出的“冷静期”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优路径。同时明确界定不同分类下主播的经营者、广告主、广告代言人身份,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地位,厘清商家的信息提示义务、举证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等,以此来规制参与主体的行为。最后构建政府、行业协会、直播平台等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和畅通的维权渠道体系才能更好地指导这一产业的合理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