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金
计算标准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新鲜多样的商品充满消费市场,人们拥有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丰富的消费体验。与此相对应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它们方式更多样、手段更隐蔽、影响范围更广泛。针对如何捍卫消费者权益,打击消费侵权行为这一议题,社会各界展开了深入讨论。在这样的讨论声中,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逐渐浮出水面,受到广泛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创立,然而,立法并没有确定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立法的缺位和现实需求的火热促使司法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先行探索。2018年广东“假盐案”成为首例支持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件,肯定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提起此类赔偿。此案判决不仅激发了消费者通过公益诉讼积极维权的热情,也促使经营者更加诚信守法经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该案对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问题的处理并没有说服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和司法机关。此外,该案在赔偿金其他诸如抵扣罚金、计算标准、归属管理方面的处理在现在看来并不合理。由此看来,惩罚性赔偿金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问题并未完美回答,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探索,需要立法和司法协调统一。
以“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金”为主题,收集以往的典型消费公益案例,整理司法实践现状,得出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适用不明确,赔偿金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依据和适用要件不够具体明确。其二,计算标准不合理,表现在计算的基数标准不统一,倍数标准不灵活。其三,归属管理不规范,赔偿金应该归属何处以及后续的运营管理没有确定的标准。其四,赔偿金与罚款罚金的关系不协调,侵权人在已经承担罚款与罚金责任情形下,赔偿金又应当如何适用。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通过研究分析提出四点建议。首先,立法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和要件,将重大过失纳入主观要件考虑,同时简化欺诈行为的认定。其次,以销售金额作为计算的基数标准,取消固定的计算倍数,划分不同的倍数区间,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然后,立法设立赔偿金基金账户并完善管理规则,将赔偿金纳入专门账户管理。最后,赔偿金与罚款罚金并行适用不折抵,但是罚款罚金已经得到履行的,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