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争议
摘要:
社会保险之实现需历经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等多重阶段,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主体。经由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共同调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既具有一般私法特征,同时兼具有公法属性。现有社会保险争议诉讼类型仅以请求权指向对象来划分行政争议诉讼与民事争议诉讼,但经此多元法律调整致使社会保险争议诉讼类别的识别出现困局,突出体现在用人单位应承担补缴或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责任相互矛盾;民事争议诉讼的适用前提模糊两方面。
此困境的成因系对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涵盖劳动关系的全过程缺乏规制所导致有多种解释,仅当社会保险关系在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且不能溯及至劳动关系建立时,才存在民事争议诉讼的介入的空间。故在社会保险法尚未明确社会保险的发生原因之情况下,应以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考察社会保险的发生原因,并对各可能存在的社会保险发生原因予以逐一检视,明确社会保险的发生需依赖于社会保险机构所作出的形成性行政行为,因该行为具有设权效果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建立后而导致社会保险关系不与劳动关系同步建立,并创造了民事争议诉讼的介入空间。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并不被劳动法所规制,而符合一般侵权构造,故以法律关系所因应的社会保险诉讼的具体类别区分为民事争议诉讼与行政争议诉讼,具体到各个法律关系中,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公法上的给付法律关系,对此发生之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路径、行政争议诉讼予以解决;如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无法使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金而请求赔偿的应属于社会保险利益纠纷,应通过民事争议诉讼予以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社保登记缴费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亦不对用人单位享有请求权而仅能通过行政手段行使监督权,并通过行政争议诉讼对此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