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相关市场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平台企业
举证责任
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在日常生活中,社交、购物、交通这些都是变得智能化和现代化。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各个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也竞争越发的激烈,很多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常都在发生。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恶性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了防止经济发展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受重创,国家对阿里巴巴、腾讯和美团等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也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跟传统企业的不同进行立法完善,但是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更新很快,在规制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互联网平台企业跟传统行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有双边市场性,锁定效应,网络外部性,免费定价性等属性,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谋取垄断带来的超额利益,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针对传统企业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也不能适用,因此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方式来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从立法的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立法的发展和它的不足之处。从司法实践中的奇虎诉腾讯、阿里巴巴等相关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相关市场界定中替代分析法、假性垄断者测试法、市场份额界定困难和市场支配地位存在问题,原告举证存在问题等等,由此可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足,还有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战胜。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发展都超过中国,我们国家现在经历的,很多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相关的经验,解决目前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优先参考美国和欧盟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可以适度参考日本、大陆法系国家,跟中国法系相似的国家的经验,借鉴相关市场的界定思路,重视市场准入壁垒,严格的法律责任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