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平台企业
自我优待
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的市场结构和商业模式正在经历翻天覆地的变革。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双重推动下,平台企业开辟了全新的商业机遇。无论是零售、金融、医疗还是教育等领域,这种变革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随着平台企业的蓬勃发展,新型的垄断行为也层出不穷,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就是其中一种。对“自我优待”行为展开深入研究,能够为市场监管机构提供判断垄断问题的参考,有利于加强对平台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的基础理论。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多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等特征。平台企业通过建立和运营一个连接供应商和消费者的数字平台,在平台上促成交易和交流。这种企业通常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其他资源,以便于用户之间的互动和交易,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平台企业本身不直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是通过搭建平台提供信息、支付、物流等支持,促成供需双方的交易。而平台企业“自我优待”是指平台企业通过数据优势为其自身或其关联企业提供特殊优惠或待遇,不公平地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行为。首先表现为对平台数据实施封禁;对用户行为进行诱导以及不公平的资源分配,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获得流量优势,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其次,一旦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通过价格上涨和服务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需要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最后,“自我优待”还会降低第三方经营者的创新活力,阻碍市场的竞争活力和发展。因此,对平台企业的“自我优待”行为需要严格监管和规制,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创新发展。
第二部分,平台企业“自我优待”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问题。首先,关于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传统的相关市场范围界定方法难以解决数字经济中复杂的技术所带来的产品多样化,产品服务跨界竞争的问题。其次,关于认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较为频繁且变化幅度较大,市场份额已经不能代表真实的市场支配力,单纯市场份额分析方法无法准确推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错误的推断会限制平台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创新能力。最后,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当前《反垄断法》中差别对待、搭售、拒绝交易都能有效规制部分“自我优待”行为,但无法完全涵盖住“自我优待”的特征,通过以上三种行为对“自我优待”进行规制也存在不妥。
第三部分,平台企业“自我优待”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首先,优化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界定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时,可通过改良SSNIP测试法,综合考虑平台产品类型,准确界定平台企业相关市场。其次,革新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弱化市场份额推定法,考虑评估平台生态系统影响力进而评价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强调平台市场进入壁垒,通过进入市场壁垒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再次,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思路。当前的《反垄断法》在规制新型垄断行为时已经陷入困境,将“自我优待”单独作为一种垄断类型进行规制会使得《反垄断法》变得冗长。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重新审视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以更加全面、灵活地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形势。最后,推进平台企业的竞争合规工作。为有效规制“自我优待”行为,需要推进平台企业内部的竞争合规。平台企业自身需要明确“自我优待”的内在含义精准识别要点,在遵守竞争合规的同时寻找到保护竞争、技术创新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为此,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竞争合规体系和内部流程,制定明确的合规政策和行为准则,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素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