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国际投资
中欧关系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企业社会责任条款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高速推进,作为国际投资重要主体的企业,其不负责任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人权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劳工权益损害、腐败滋生等负面效应激增。而当下广泛适用的高度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际投资规则却普遍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要求。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不断涌现的企业与东道国利益冲突的案件也进一步引发了关于如何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兼顾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反思。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全面考虑到了人权、环境、劳工保护等社会发展因素和企业治理要素,意在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它重视利益均衡视域下的高质量发展,与当下国际投资协定发展变革的新方向与新要求相契合。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条款有机嵌入国际投资协定,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讨论焦点。从实践进程来看,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也在不断探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期待它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保障功能,并尝试在其国际投资协定正文中纳入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条款。
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东道国要求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由于企业自身不够重视社会责任,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容易忽略社会责任的履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陷入搁置的现象屡见不鲜。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笃而论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被纳入中国时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之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企业”这个关键词前后出现20次之多,也进一步印证了企业是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呈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载体之一。在百年未有之变局下,多重危机和重大机遇层叠交织,企业踊跃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是市场主体助力中国双循环发展格局构建和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主要法宝,亦是助力全球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2012年以来,中国签署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有关内容纳入了协定序言部分,但目前正式在正文中规定投资者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仅有2020年底原则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可持续发展规则方面凸显了先进性和全面性特征,是我国当前所缔结的协定中首个设置了可持续发展专章和企业社会责任专门条款的国际投资协定。自其签订以来,学界再次聚焦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议题。因此,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为研究范本,探讨作为国际投资法律关系重要主体之一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实践困境和完善路径,既能够为完善中国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又有利于推动企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勇担新使命。这既能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度,又能增强中国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重塑过程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迈向何处”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一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内容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是国际投资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动态把握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历史沿革,厘清它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以开放式、动态式方法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性质,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另一方面,立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结合国际投资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背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对以上基本问题的梳理,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投资彼此挂钩,通过《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国际投资协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可行性。但之所以在国际投资协定项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是鉴于其在主体、内容上的特殊性,且从功能角度而言,这也将为解决国际投资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理基础。分别从社会学、制度学、环境论等学科和角度,来明晰阐释《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等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正当性和学理依据,进而为全面深入地剖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提供清晰的理论分析框架。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企业是一个契约集合体,社会需求是契约关系存续的根源,履行契约内包含的责任,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企业通过综合衡量不同攸关方的利益,以规避相关投资风险。新制度主义为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义务性的有力依据。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道德基础与理念目标。经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深层理论依据的系统梳理,找到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与利益攸关方的内在逻辑联系,在此基础上,阐明为何要通过《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规制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章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基本内容。本部分立足于条约机制和文本内容,从国际投资协定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主要分类来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属于间接规制条款。从本质上而言,它为东道国规制权的行使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