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公共政策
政策分类
政策比较分析
政策启示
摘要:
在20世纪70年代,一场全球性的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发生,它涉及到政府的管理、技术、流程和实施等各个领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学者和政府深刻地意识到:政府各种改革目标实现首先需要的是政府的开放。自1966年美国政府通过并施行《信息自由法案》之后,一波“政府信息公开”浪潮在世界范围内席卷而来,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数据开放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开始将政府数据开放上升至战略发展的地位。2009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开放政府指令》,标志着美国正式迈向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刻。随着这一指令的出台,美国政府积极推出了一系列有关数字化转型的政策,以期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不断从前期的实践中吸收经验,加以改进,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面的数字化转型政策体系。美国数据开放世界领先得益于其不断完善和发布的政令法规。因此,这些政策具有标本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意义。本文构建了以“互联网+”治理政策分类方法(技术/渠道型、内容/应用型)与洛伊(Lowi)政策分类理论(安全/规制型、发展/分配型)组成的政策分析框架,同时结合政策变迁理论,对搜集来的405份(中国98份、美国307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政策按照二维分析框架进行归类整理,可分为:技术-发展型、技术-安全型、内容-发展型以及内容-安全型四种政策类型,并对每种类型下的相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和比较,探究随时间推移和时代变化中美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演进与发展。研究发现:在技术-发展型政策中,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思路、编制了数据标准化的管理目录以及明确了政府网站的数据开放要求;美国政府也在倡导“纸流”向“电流”的转变、统一数据的内容与格式标准以促进数据的开放与交换共享。在技术-安全型政策中,中国政府设计了全方位的系统安全守卫体系、全周期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以及全流程的网络预警防范体系;美国政府则集中于资助技术研发的相关项目、强化新兴技术的应用密度和加快安全漏洞的修复速度。在内容-发展型政策中,中国政府确立了数据开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以及提高了政民互动交流的工作质量;美国政府侧重于推广数据的开放与创新利用以及提高开放数据的价值与质量。在内容-安全型政策中,中国政府出台了部门联动的专项行动方案、设计了数据安全管理的防护细则以及颁布了宏观的法律保障数据安全;美国政府强调持续更新已有的法案以增强数据安全保护意识、设置数据安全管理与访问的权限以及设立监察机构与数据分级定密。中美两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既有重视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对政府数据进行全周期管理、搭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制定组织保障实施机制、引入立法保障数据安全的政策共性;也存在政策实践、政策体系构建、职能机构、资源投入、平台建设以及民众参与互动的政策差异。究其政策差异化的原因主要聚焦于行政生态、顶层设计、政策专业化程度、信息技术的发展、政策环境适应和政策组织保障等方面的不同。因此,本文将借鉴美国数据开放政策制定与施行的经验,并以此作为一面镜子,从完善政策体系,全面统筹规划和与时俱进;优化政策环境,拓展开放深度和开放广度;强化政策评估,避免政出多门和权责不清;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数据开放政策法制化;适时调整政策,扩充数据开放的主题内容等五个方面提出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完善与发展的启示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