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运作
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
利益衡量
公共政策
摘要:
司法运作取决于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在宏观与微观上的双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既可能发生司法运作的宏观冲突,也可能出现司法运作的微观抵牾。此双重矛盾关系表现为,政策性破产使政治逻辑排斥法治逻辑,司法主导式破产导致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隔阂。现代司法运作从分析性态度向功能性态度演进,法律实用主义促使公共政策成为裁判法源,利益衡量推动公共政策成为衡量法度。在政策治理国家,公共政策执行者对公共政策“密切追随”,而司法裁判者对公共政策却“疏远排斥”。从现实来看,政策性破产已成为历史,而司法主导式破产亦遭遇不能回避的困境。打破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隔阂,增进法律规则与公共政策的融合,成为破产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司法裁判的开放性决定了适用公共政策的必然性,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又决定了适用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就我国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与破产法融合可共克立案难题;“重组救活为主”政策与破产法融合可共助企业重整;“社会政策托底”政策与破产法融合可共保职工权益。因此,司法主导式破产因破产法与公共政策融合而摆脱破产司法的困境,形成破产法与公共政策融合运行的个案路径,实现司法运作视域下的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从宏观相容到微观共融。本文基于对普遍原理的追求,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以司法运作视域下的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双重关系为起点;立足中国司法主导式破产程序;探讨法律实用主义理论与利益衡量理论的公共政策引入机制;分析我国政策治理模式下司法运作中公共政策适用的实然状态;阐述破产法与公共政策融合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通过破产法与公共政策融合的具体司法实践,构建破产法与公共政策的融合运行机制,实现司法运作视域下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相容互补。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导论。变革社会中的司法运作,从政策性破产的超越司法悖论到司法主导式破产的适用困境,我国破产制度运行问题无疑就是司法运作中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冲突与隔阂问题。法律实用主义与利益衡量引发裁判革命,公共政策成为谋求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的正当化路径。对此,国内外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从司法过程的性质到司法主导式破产程序归位,从法律实用主义到社会效果导向确立,从利益衡量到公共政策引入机制,从治理理论到公共政策内化于裁判运作等。第一章为“司法及司法运作逻辑”。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体制,有什么样的政治模式就有什么样的司法模式。司法运作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政治运行方式。中国司法运作中的许多问题源于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矛盾与冲突,司法主导式破产程序的适用困境就是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隔阂所致。在我国,从政治逻辑取代法治逻辑的第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到法治逻辑排斥政治逻辑的第二次司法体制改革,再到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相容互补的第三次司法体制改革,能动司法所经历的由“热”到“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次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调整不到位的过程。中国司法运作经历了政治逻辑主导司法个案,到政治逻辑远离司法个案的突变,当下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实现了司法运作宏观上的相容。但是,还未必达成司法运作微观上的共融。第二章为“司法主导式破产法适用困境与适用边界”。企业准入与退出是市场经济下的常态行为,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发挥筑底功能。“司法超越”式政策性破产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断侵蚀,“司法主导”式破产程序归位成为法治逻辑下的必然结果。大量企业破产不进入破产程序,让破产法的司法功能大打折扣,使司法主导的破产法遭遇“有效性法不能发挥有效性功能”的尴尬处境。这并不是单纯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而是一个司法功能的边界问题。司法主导式破产程序既需要法治逻辑确定破产法适用边界,也需要政治逻辑补强破产法的经济社会功能。第三章为“现代司法裁判引入公共政策路径”。作为司法运作微观形态的司法裁判,始终面临法治逻辑与政治逻辑的相生相克问题。遵循分权理论所构建的司法裁判成就了法治逻辑独霸天下的格局,司法裁判形成逻辑自洽的封闭体系。然而,现实中疑难案件的层出不穷让司法裁判面临困境。对此,法律实用主义和利益衡量两种理论以截然不同的路径寻求突破。美国率先走上了法律实用主义道路,社会利益导向下的司法裁判具有适度弹性,公共政策成为谋求社会利益的裁判依据。德日国家的利益衡量理论以形式司法的对立面目出现,成为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一种评判方法。这使实质判断先于法律规范,法条从裁判准绳退让为佐证依据,而公共政策依托社会公共利益衡量进入裁判过程。当成文法等主要法律渊源失灵的时候,公共政策打开了司法裁判大门,让司法获得了更加切合社会现实的裁决。第四章为“公共政策理论与中国公共政策的司法运作”。公共政策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产物,以其政治性与公共性著称。我国司法运作对公共政策的“亦步亦趋”,固然是政策型国家的特有表象,实际上也是司法运作对现实问题的能动回应。然而,我国司法系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