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外国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公共政策抗辩事由
摘要: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秉承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宗旨,极大地便利化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自公约生效的65年以来,持续地有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现其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条约。需要进一步提出的是,《纽约公约》的第5条中规定了七类抗辩事由,在满足这七类情形之一时,法官得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纽约公约》的目标是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其势必要求对这七类抗辩事由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出现滥用抗辩事由阻却公约目标得以实现的乱象。然而事实是,七类抗辩事由中的公共政策抗辩事由是最为不确定的一个抗辩事由,经常被各方主体所援引、所争议。公约第5条第2款(乙)项规定,若申请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的法院认定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其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那么究竟何为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世界各国的立法均未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列举,这就导致了不同主体在理解公共政策时频频产生分歧的后果,诸如其含义、性质为何。此外,《纽约公约》还赋予了各国法院对这一抗辩事由的认定以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实践中各级法院在适用公共政策时频频产生分歧的后果,诸如其适用方式、标准为何。如此的立法与实践问题导致公共政策抗辩事由逐渐成为了实现公约目标的绊脚石。我国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样存在相关问题亟待解决。基于以上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为公共政策概述。本部分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展示了不同法系国家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称谓不同的现状,阐述了公共政策的一般含义,介绍了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保留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部分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抗辩事由。本部分阐明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是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保留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关系;其次介绍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性质;再次介绍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分类;最后介绍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
第三部分为两大法系国家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适用现状。本部分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以英国、美国、法国、瑞士这四个仲裁发达国家为对象,分析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在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体现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和适用,总结了这些国家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优势,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共政策抗辩事由的适用现状、问题以及完善对策。本部分主要通过运用案例研究法,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实行司法审查报告制度起至今,地方人民法院以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为由拟否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终层层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给地方人民法院的案例为依据(案例列举于附录中),分析了公共政策抗辩事由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列举了我国适用公共政策抗辩事由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第三部分仲裁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自身国情,相应地提出了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