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法院
高利贷
公共政策
金融秩序
社会稳定
非法经营罪
摘要:
传统理论认为法院是以一个被动的角色介入到社会纠纷当中,然而实际上法院不仅具有纠纷解决的司法功能,还具有以主动的角色承担执行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职能。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频繁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凸显了民间借贷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民间借贷在对正规金融进行补充、满足民间对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一旦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民间借贷就会转化为民间高利贷,就有可能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当前我国的刑法及立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将民间高利贷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法院将民间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情形。法院在将民间高利贷入罪的过程中,明显体现出了其执行公共政策的倾向。对于民间高利贷能否入罪,已有的研究大都集中于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推演,探讨能否将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入罪,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应当入罪,并且通过对当前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可以得出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在非法经营罪第四款的语义射程范围之内,能够满足入罪的要求;二、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但应设立新的罪名予以规制;三、民间高利贷不应入罪,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规制的范畴,刑法不应介入。以上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且持民间高利贷不应入罪观点的学者较多,但目前学界缺少从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在裁判文书网进行筛选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将民间高利贷进行司法入罪的背后,隐含着加大对有组织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减少因民间高利贷而产生的派生性犯罪以及维持金融秩序与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考量。法院之所以要执行公共政策,是我国政法传统的延续、法院需要承担政治职能的需求以及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的缺陷等因素所共同决定的,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合理性。然而,因顶层设计对于民间高利贷的态度不明晰,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在执行公共政策的时候,也不敢轻易对民间高利贷采取打击的态度。为了解决在刑法及立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规制不明晰的情况下,如何对民间高利贷进行规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共政策时,采取了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司法文件的方式将公共政策引入到司法领域。此外,虽然当前尚未有关于民间高利贷入罪的指导性案例,之后随着顶层设计以及法律、立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入罪的态度的明晰,指导审判实践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也会出现。但法院贯彻执行公共政策将民间高利贷入罪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意外后果,更是造成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入侵。因此,法院可以在坚持法律优先、司法克制优先的前提下,结合在审判过程中所获取的经验,并对民间高利贷问题进行分析调研的基础上,以向立法、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此外,法院还可以在相关法律、立法解释等明确将民间高利贷入罪的情况下,采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等法律授权的方式贯彻执行公共政策,从而做到在坚持司法克制优先、法律优先的情况下,达到贯彻执行公共政策,发挥能动司法、履行政治职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