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公共政策
合法性
摘要:
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发展迅速、作用明显,总体上对于提升全社会治理效能和形成良好守信履约社会氛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主要表现为扩大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失信黑名单与失信奖惩措施的泛用与滥用、信用应用的“创新”以及将征信作为对人们道德约束的万能手段。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于2019年前后出现发展的高峰,随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及时纠偏,其泛化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制度性地解决。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因信用手段不断泛化而动摇其政策效果,需要剖析信用体系建设泛化问题的原因和本质。本文认为,信用建设的泛化是指将原本不适用于信用手段进行规范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从而进行强制性限制和惩治,主要表现有四类:第一类是扩大失信行为认定范围,改变标准,超出法律限制;第二类是失信名单与奖惩措施的泛用;第三类是各地自行“加码”,进行所谓“创新”的举措;第四类表现为个别单位以记入诚信档案为名威吓公众,成为变相道德约束的便宜之举。从本质上看,信用建设泛化是为解决我国违法成本较低和执行难的有益尝试、治理手段缺失造成对信用治理的依赖以及一种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简化治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属于公共政策范畴。从理论层面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组成部分,二者在内涵上也有诸多共通之处。本文认为,无论是政治合法性还是公共政策合法性,都须满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正义性这四个基本维度,且四个维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路径。但这“四维”体现在政治合法性上和政策合法性上,其具体涵义又不全然相同,二者是从大到小、从抽象到具体的关系。本文认为,公共政策的合法律性是指“形式合法”,体现程序正义;人民性是指政策内容合民意、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以及政策应当被公众所真正接受。有效性是指政策绩效,即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正义性则是一种综合价值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让人们认为政策在价值上是正义的。从该视角下分析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政策,本文认为信用建设泛化导致该公共政策面临一定的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第一,其政策的合法律性不足,表现为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基本法治规范、亟待顶层法律的规制。第二,政策有效性和正义性失衡,在追求政策有效性的同时忽视和损害了正义性的满足;第三,人民性尚未充分体现,表现为在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人民从“主体地位”来到了“客体地位”,造成社会信用实践中人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基于此,在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本文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入手,解决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第一,在政策“有效性”方面,主要涉及几个重要概念的边界问题。具体而言,需厘清信用手段的“有效性”边界,理解信用与文明道德的边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两套并行的征信系统之间的边界,这是解决信用泛化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第二,为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亟需出台我国专门的社会信用法,严格将社会信用实践控制在法治轨道中,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的有机统一,以此来解决“合法律性”不足的问题。第三,应在信用建设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该政策的“人民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信用建设实践中,激发人民群众在信用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重塑“人民性”不足的危机。最后,为体现政策的“正义”价值,在做到前三个方面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征信权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审慎行使相关权力,保证人民时时刻刻体会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