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垄断争议
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垄断协议
摘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学者们普遍认为反垄断争议与公共政策关系密切,公法属性强烈,因而当事人不能将该种争议交给仲裁庭解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日趋频繁,商事争议逐年增多,需要仲裁的事项范围扩大,商事仲裁得以快速发展,欧美等国家(地区)率先在立法上和司法审判中承认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然而,通过对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考察,笔者发现其并未对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裁定,有的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可以仲裁,而有的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不可仲裁,由此凸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存在不一致的实践亟需明确和统一。允许反垄断争议适用仲裁机制进行解决,不仅能充分利用仲裁制度自身的优势,也能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反垄断争议可分为不同类型,横向反垄断争议通常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商事争议,争议双方可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符合可仲裁标准。以往的研究大都笼统的认为横向反垄断争议可以仲裁,但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实践的研究,对横向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进行了细分,认为因横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可以仲裁,因纵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可以附条件的仲裁。据此,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因横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完全可以仲裁,而因纵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根据其是否涉及财产性、商事性、自由处分性,部分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有关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本部分从我国有关反垄断争议的案件入手,通过对“VISCAS案”等四起反垄断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我国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以仲裁的司法实践,从而提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第二部分窥探可仲裁性与反垄断争议的基本理论与发展趋势。首先,本部分介绍了可仲裁性的标准、发展趋势以及反垄断争议的特征等理论。其次,本部分通过分析欧美等国家(地区)有关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判例,理清该问题在上述国家(地区)的发展脉络,总结其中可供我国学习的经验。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垄断争议的类型,探讨因横向垄断协议引起争议的可仲裁性和因纵向垄断协议引起争议的可仲裁性。本部分通过结合域外司法实践以及以上两种仲裁争议的区别,探究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对仲裁的挑战及其标准。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规则、问题及完善。本部分梳理了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一些关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比如,如何通过立法区分反垄断争议,不同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标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后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条件以及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条件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和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在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成功经验,并分析其在法律方面的不足,希望能丰富我国反垄断及仲裁领域理论,为我国在该问题的立法方面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将反垄断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不仅快速、高效,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仲裁制度、反垄断制度的发展。我国可以细化立法,对不同垄断协议进行区别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因横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完全可以仲裁,而因纵向垄断协议引起的争议根据其是否涉及财产性、商事性、自由处分性,部分可以提交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