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国际知识产权诉讼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地域性
公共政策
国际私法
摘要:
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也得以走出国门在国际范围内流通。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跨国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司法是正当权利的最后一道守护线,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判决的作出地与被告财产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或者判决作出地与权利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时,胜诉的当事人便期望实现知识产权判决在相关国家间的流通,因为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步,只有胜诉判决得到被告财产所在国或者知识产权所在国的承认和执行,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得以实现,此份判决的价值也就能得以彰显。所以,对于一份国际民事诉讼的判决而言,实现跨国流通的意义重大。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便先后进行了不同的探索,试图为知识产权领域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流通制定有效且具有普适性的规则。而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没有针对知识产权判决进行专门的规定,因此在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私法问题时只能适用一般的规定。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需要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回应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并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则。本文的引言部分对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思路等进行了说明,正文部分将围绕“承认和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这一主题,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和写作:第一章是对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需要和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和介绍。关于承认与执行知识产权判决的现实需要,首先从形式上讲,它是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从实质上讲,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使知识产权人及时获得救济,降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各国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维护判决作出国的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公正。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各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法和实践的差异,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的紧密联系,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等都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流通的阻碍。第一章内容特别是第二部分关于现实困境的阐述可以体现出知识产权判决的特殊性,也能突显本文选题的研究价值,同时为文章第四部分寻求中国推动知识产权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路径提供思路。第二章是对域外承认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制度与实践的阐释。对在欧盟“布鲁塞尔体系”、“海牙判决公约体系”、各国法学组织的示范性规则以及各国国内法机制下承认与执行知识产权判决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这些立法方案中有关知识产权判决范围的界定、注册性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利救济的形式、惩罚性赔偿的承认与执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公共政策例外等特殊问题进行了提取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归纳共同点,发现不同点,从而为我国相应立法和实践的完善提供思路。第三章的写作内容为我国关于承认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现状。这一章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立场和现状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中,我国国内立法以及签订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然后从实践角度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以我国在2019年7月海牙判决公约制定过程中,对于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判决问题所持的观点为视角分析我国在对待承认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的内容,具体分析我国现有规定在应对承认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问题时的不足与缺失。首先是立法方面,我国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以及条约数量比较有限,且多为框架性的安排,没有对知识产权判决问题作出特别说明,所以存在现有规定无法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协助协定发挥的作用有限,缺少注册性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的管辖规定等缺失和不足,其次是配套制度方面,也存在公共政策的适用不明确,普通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管辖划分上不明确,两年申请期限过短等不完善之处。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为完善我国承认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制度提出建议。根据文章第二部分提炼出的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在深刻把握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该领域的国际实践,针对性地提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一是在立法中回应承认与执行知识产权判决的特殊问题,如注册性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非金钱判决、包含惩罚性赔偿的金钱判决、著作权判决以及注册性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二是区分公共政策在面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判决时的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发挥公共政策的“安全阀”作用。第三部分内容作为一种美好的展望,提出在坚守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判决统一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