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多边开发银行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法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摘要:
可持续发展原则已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诸多国际文件也明确了多边开发银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律义务,但是,多边开发银行本身作为国际金融机构需要基于财务理由做出决策,并考虑经济回报率的角色,因此与可持续发展存在天然的矛盾。在此背景下,以世界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代表的传统的多边开发银行,以及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代表的新兴的多边开发银行,通过设置实体性工具(环境与社会框架)和程序性工具(问责机制)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取得进展。
本文通过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上述三家多边开发银行是如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其组织的运营和发展中;从实践的角度看,新成立的亚投行如何与传统的世界银行和亚行相互借鉴;从发展角度来看,多边开发银行如何在坚持既定原则的同时,从国际法律角度进行创新,以更好地应用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全球可持续性。
本文采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通过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的环境与社会框架、问责机制以及项目实践进行研究,得出多边开发银行在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面临三大冲突:包括国家主权与多边开发银行干预权之间的冲突,促进发展与确保可持续职能之间的冲突,南北矛盾、东西差异存在的公平性冲突;以及国际法对多边开发银行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三大限制:包括多边开发银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文件对多边开发银行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限制以及多边环境条约对多边开发银行的约束力。此外,对三家开发银行的规则、机制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得出多边开发银行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合理限度以及推动多边开发银行合理有效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