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投资协定转型
国家规制权
投资者社会责任
ISDS条款
摘要:
传统国际投资协定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一度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高度强调投资自由化及投资保护,传统国际投资协定存在的投资者母国条约义务的缺失、东道国国家规制权的限制、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缺陷以及争端解决条款适用的偏差四方面问题日益凸显,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型国际投资协定势在必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项包含环境、经济及社会因素的系统概念,已延伸至国际投资法领域,具体涵盖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实现南北国家的共赢以及保证与国际投资相关的环境、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三方面内容。在国际投资法理论范式的转变、可持续发展原则地位的确立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价值目标的升级三项理论基础的支持下,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型国际投资协定具备可行性。本文在深入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及其延伸、国际投资协定的体系构成以及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型国际投资协定的理论支持之基础上,对可持续发展视域下传统国际投资协定在宏观层面凸显的体系碎片化和复杂化以及微观层面凸显的抑制东道国管制外资政策空间之核心条款模糊性等问题,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为顶层指引、“系统引进”与“深度细化”双轨并行的国际投资协定系统性转型构架,并具体探讨强化东道国国家规制权、设定投资者及母国义务和增设劳工权益保护内容之实体性转型路径以及完善争端解决、增设影响评估之程序性转型路径,最后结合中国的最佳资本输入国与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投资身份及具体实践要求,明确中国在国际投资协定转型中应坚定可持续发展之立场,采取重构协定主要条款、完善配套措施之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