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附随义务
法定义务
个体保护
市场规制
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
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弥补了传统民法中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不足;其功能在于更加全面地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人身和财产上的利益。在自由经济条件下,其保护功能得到很大发挥;但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由于经济集中和垄断盛行,附随义务的附随性及其私法属性阻碍了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于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合同关系,将附随义务法定化成为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强调通过市场规制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民法注重个体保护相比各有特色。另外,作为民法部门法的合同法也对附随义务法定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民法的保护功能。对于现代合同关系的调整,民法的个体保护和经济法的市场规制都不可或缺,两者分工配合,共同完成对个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本文以附随义务为研究起点,结合附随义务法定化的趋势,讨论附随义务在民法上的发展和经济法上的表现,从而不仅阐明民法保护和经济法规制的区别,也发现两者在调整合同关系上的分工配合。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民法上的附随义务——注重个体保护。在论述附随义务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研究附随义务利益保护制度的产生、发展和不足;这里不仅要阐明民法上附随义务注重个体保护的显著特征,同时要提出其在新的社会背景中无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困境。
第二章: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强调市场规制。首先分析附随义务法定化的社会背景;然后讨论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对民法附随义务保护制度不足的弥补;最后重点阐明法定义务具有经济法市场规制性特征。
第三章:民法保护和经济法规制之于现代合同关系。首先阐述经济法上附随义务法定化后仍存在调整范围的局限,再讨论合同法对附随义务法定化趋势的回应及其表现;然后论述民法保护功能与经济法规制作用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分工配合。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部门立法上如何实现更好的分工配合提出建议。
通过这样一个研究和讨论过程,笔者希望在结论部分阐明两点:第一,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和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在调整合同关系时具有不同特点,前者注重个体保护,后者强调市场规制;第二,两者分工配合,共同实现对合同关系中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