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交所
自律监管
社会中间层
公司化
摘要:
证券交易所①一直被誉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其自律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我国证交所的自律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运用经济法的相关原理来探讨我国证交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完善,即以证交所社会中间层的主体定位为核心,通过“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定位,结合我国证交所的实际情况,从证交所与政府的关系、证交所与市场主体的关系、证交所自身组织形式三个维度提出问题,最后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给出解决方案,构成证交所自律监管机制的完整体系。
本文由五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阐述证交所自律监管的基础理论。首先,解读“自律监管”,主要剖析自律监管的内涵和自律监管的行为分类。然后,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失灵角度提出证交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动因,进而得出观点,规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自律监管+政府监管。最后,对证交所进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属性定位,为下文奠定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逻辑基础。
第二章,我国证交所自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首先,从证交所和政府的关系角度,指出证交所丧失独立地位,并与政府发生角色混乱的问题。其次,从证交所和市场主体的关系角度,阐述证交所自律监管目标错位,以及证交所与市场主体法律关系变异的问题。最后,从证交所自身的组织形式角度,分析现阶段会员制证交所存在的弊端。
第三章,从证交所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论述证交所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处理问题。首先,通过探析各国不同监管模式下的证交所自律监管,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结论,无论哪种模式都重视证交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应为“由政府监管自律组织,政府直接监管市场为主,自律组织一线监管为辅”的双层监管体制。然后,根据第二章提出的问题,给出证交所和政府权力界分的方法。
第四章,从证交所与市场关系的角度,论证证交所的自律监管目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首先,分析一般语境下的“社会公共利益”含义,通过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比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解读在证券市场语境下的“社会公共利益”含义,包括其内涵,形成动因,确定原则。最后,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给出证交所保护证券市场上多元利益主体利益的方式。
第五章,从证交所自身组织形式的角度,阐述证交所以公司化改革为中心的自律监管机制之重构。首先,阐述在国际证交所公司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证交所公司化改革的动因。其次,提出公司化改革对证交所自律监管职能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是从公司化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角度进行探讨。最后,针对公司化改革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提出公司化改革对我国的证交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完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