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立的帮助行为
客观归责理论
社会角色
规范违反说
摘要:
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问题肇始于德、日刑法的学理研讨中,国内学者对该问题关注较晚,理论研究也多建立在德日学者既有学术成果之上,缺乏理论创新性和现实适应性。聚焦现实生活,社会转型的不可阻挡与风险社会的特定背景导致对该问题的探讨具有普遍的实践价值。如何维系社会进步催生的自由边界延展与刑法规范的最终目的法益保护之间的衡平关系,确实是当今我国刑法教义学理论应解决的时代难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立帮助行为归责问题目前在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呈现两种“殊途”,即理论的归责机制与现实的规制需求之间的失衡乱象。本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视域下的许多问题要么因为缺乏刑法的学理研究,要么因为司法实践的论证缺失,导致缺乏充分的构成要件的体系性检验。具言之,在限制处罚说视域下,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的“新型综合说”路径,因整体引进客观归责论进行帮助犯危险判断而面对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双重质疑。而偏重于以存在论的因果性为归责条件的传统帮助犯理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说明。立足于规范的归责视角下,法益侵害只是不法归责的充分条件,是否超越社会角色的限制,才是归责的实质根据。至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归责,应以社会角色理论为标杆于不法和罪责的犯罪实体中设置合理的标准。
在导言以下,文章共有四章。
第一章是概念厘清部分,对中立帮助行为定义的争议予以简单梳理,并对同质化与异质化两种立场进行理论检讨,对中立帮助行为所涵摄范围做简单的划定,以明确研讨前提。同质化立场与异质化立场不仅是语义层面的形式之别,其更决定着与之相衔接的中立帮助行为归责模式的建构。同质化立场基于规范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的解释脱离文本意思直接进入规范化的探求,呈现过度规范化的理论倾向;异质化立场基于事实角度考察,将中立帮助行为根据内部属性进行绝对区隔,在可罚和不可罚两个层面进行个别研讨。在论证视角、体系结构、适用效果等角度进行对比,异质化立场显然优越于同质化立场,在坚持异质化立场的前提上,开始下文的论述。
第二章是归责模式现状展示部分。学界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研讨呈现共犯、正犯两种入罪模式,为全面辨别两种模式之优劣,以网络帮助行为为典型特例进行展开,其中正犯模式包括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正犯行为共犯化说;共犯模式之下涉及片面共犯说、帮助犯评价说两说。上述两种模式皆有各自疏漏,立足于刑法的任务和现实需求,在坚持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帮助性”和“独立性”统一的“两点论”的基础上,精准打击,全面评价,尽力维稳自由与人权,始终兼顾理论与实用的统一,是解决该问题的必行之举。
第三章讨论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学说。具体而言,主观说把中立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全部诉诸于主观“恶意”,该种路径不仅无法有效限缩可罚性的范围,也会陷入心情刑法和主观主义刑法的巢臼中。遂目前理论之争主要集中客观说和折中说两说之中。然而,客观说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标准的设定,是在满足违法性征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基础上,又对违法性进行单独考量,其路径的滞后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主流的折中说虽以综合限制为表象,但实则在归责路径上却走向了主观说,主客观的错位导致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空间极其有限,进而再度陷入主观归罪的巢臼。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的“新型综合说”路径,因整体引进客观归责论进行帮助犯的危险判断,而面对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双重质疑。换言之,划定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种种学说,要么存在理论内部无法自洽的体系问题,要么具有适用标准过于模糊的外在缺陷。遂如何突破目前研究瓶颈,探寻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本质就成为本文研究重点。
第四章研讨中立帮助行为归责的实质。现有学说之所以面对理论和适用上的双重不足,其本质在于,以存在论的因果性为归责条件的传统帮助犯理论无法有效说明中立帮助行为的实质归责根据。立足于规范的归责视角下,法益侵害只是不法归责的充分条件,是否超越社会角色的限制,才是归责的实质根据。至此,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归责,应以社会角色理论为标杆于不法和罪责的犯罪实体中设置合理的标准。本文最后将中立帮助行为区分为普通民事领域类和特殊网络领域类两种特定类别,其中普通民事领域类又可细分为商品销售型、服务提供型和民事义务履行型三种典型形式。并且将上述相关实务案例作为基础素材,对本文提出的归责方案予以现实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