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乐妓
管理
社会角色
差应
摘要:
本文试图根据现存史料还原宋代乐妓形象,对该群体背后所体现的社会现象进行探讨,并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即如何对乐妓和卖淫娼妇进行界定?宋代乐妓与前朝相比有怎样的时代特点?宋代乐妓的社会处境,交往群体、日常差应与管理制度又如何?关于乐妓与娼妇的区别,笔者以为不应以今人的观点,即以是否提供性服务作为界定标准。因为从乐妓的分类来说,可分为官、私两大类,其下又可细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市妓,如果说近似嫔妃、婢妾地位的宫妓(如仙韶女乐)、家妓与娼妇较易区分,那么“无常夫”的官妓与市妓就很难再以此标准进行判定。身为乐妓,是否掌握精湛的乐艺或者说是其技艺的掌握是否达到专业水平,日常工作或者说谋生方式是否以卖艺为主才是区别乐妓与卖淫妇的标准。一个真正的乐妓,需自幼接受严格的训练,训练的内容大致包括丝竹、歌舞、诗词创作以及书法、茶艺、言谈举止等等。每一项技艺都需经过刻苦的训练,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方可熟习,乐艺才是乐妓最重要的谋生手段、立身之本。此外,乐妓的主要差应是在各类官私礼仪、宴会中担任歌舞、演奏乃至司仪之职,文艺演出才是乐妓的“本职工作”,这便是她们与“娼妇”的最大不同。宋代的乐妓与前朝相比又有她们的时代特点,这主要表现在技艺掌握的偏重、乐妓的来源及日常差应之上。相对于前朝,宋代的舞蹈已显衰微,贵族自舞极为少见,大规模、大场面的群舞表演逐渐被小型化的舞蹈表演所取代。随着缠足的流行,乐妓的舞蹈技艺也受到影响,所以宋代乐妓的舞蹈更多以舞袖、回旋、折腰等小幅度的动作为主。而与之相对的,由于宋人独重女音,宋代乐妓的歌唱技巧较之前朝却更为可观。按演唱形式大致可分为小唱、嘌唱、唱赚与叫声等,应对不同场景或不同层次的顾客群体而风格不一,或柔美雅致,或朴野活泼。此外,善于诗词翰墨的“才妓”更是多见于宋人记载,这也应与士人阶层的审美取向相关。就乐妓的来源而言,除了与前朝相似的没官为乐妓、乐妓养良人女或被拐卖略买而来之外,自择为妓的记载也更为多见。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得传统的价值观有所改变,使得一部分人家为求财而培养亲女为乐妓,形成所谓“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风气,甚至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有提供幼女者,有培养者和中介、买家。由于良贱制度在宋代得到改良,正如宋出现以雇佣取代买卖奴婢的趋势,由典买、雇佣而来的乐妓也逐渐增多,且宋代不再限制乐户必须在本色本司间优先婚配,而能与常人通婚,相比于前朝,宋代乐妓的法律地位还是有所上升。但是如市妓、路歧散乐等也依旧被视为四民之外的杂类,她们的法律地位皆低于常人。而官妓则有乐籍,未经地方长官许可不能脱籍,甚至不能随便离开当地,实际上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以一词赠妓,或凭一时喜怒将乐妓打杀,亦常见于笔记,可见乐妓仍被视作财产,能被主人随意处置。另一方面,乐妓丰厚的家资与其卑贱的社会地位形成鲜明对比,使她们很容易成为被觊觎的对象,而一旦面临战乱,她们更是成为了首先被牺牲的人群。就宋代乐妓的社会交往而言,宋季三学益横,学舍士夫就成了乐妓最主要的客户群体之一。但另一方面,宋代士论虽以妓乐游宴为风雅之事,官府对官员狎妓却有诸多限制,如对妓乐宴会的时间及官员身份等都有一定限制。最重要的还是宋代规定官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却不得令其私侍枕席,与前朝不限宿妓不同,官员宿妓被归入“踰滥”罪之一。此外,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佛教在市民中普及,更带有世俗化的倾向,导致佛门戒规松弛,于是城市中的佛寺成为商业及娱乐中心,僧妓相接之事更是不绝于书。至于宋代官府对乐妓的管理大致以官妓为主,对于私妓,除大型会演时官府须召一些私妓参演之外,对私妓甚少干预。其中,又可分为中央朝廷管理与地方管理两大类别。朝廷的音乐管理机构,其职责仅限于宫廷和京城乐人的管理,先后有:东西教坊、化成殿、钧容班、德寿宫、临安府衙前乐、修内司敎乐所以及大晟府、仙韶院、云韶班,左右班乐等专掌乐人的机构。就地方而言,宋代各州府皆设有衙前乐营,即隶属于各州府衙门的乐队,它们由唐代“县内音声”演变而来,不仅管理男性乐人,也管理乐妓。与之配合的是各地妓乐司,妓乐司负责官妓的脱籍、附籍之事,是本州妓籍的管理机关,但它并不管理乐妓的训练、差应等事。除乐营负责召集排练和妓乐司负责乐籍之外,对地方乐妓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州县官进行。知州、县令等不会参与乐妓们琐碎的日常管理事务,但他们可以随意责打乐妓,决定黥面之类的处罚,乃至决定乐妓的生死。而官妓是否能暂时离开本地,是否能脱籍,最终决定权往往在知州或县令手中。此外,乐妓如因事离县,须向当地县尉告假,县尉不许则不得离县,而乐妓非法离县,县尉有责任追还。当然,知州、县令或县尉都只是利用权势兼管官妓,官妓最直接的管理者或直属上司是乐营将。乐营将即管理地方乐人的伶官,地方官妓的日常差应便由他们安排、催督与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