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搜索引擎
垄断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摘要:
自从以百度、谷歌为代表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出现以来,短短数十年,搜索引擎服务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广大网民的青睐,主要原因在于帮助人们打通了通往网络世界的大门,极大地缩短了信息接收时间,为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正当搜索引擎服务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时,出现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垄断纠纷也愈演愈烈,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整个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双边平台、网络外部性、交叉价格补贴等新特性,使得其与传统的单边经济市场差别很大,依据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存在很大不足,因此,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制进行完善迫在眉睫。本文以“人人诉百度案”和“欧盟对谷歌反垄断调查案”典型案例分析为切入点,围绕案件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焦点问题,对搜索引擎领域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等问题展开论述,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一些合理建议。首先,关于搜索引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由于搜索引擎平台的非对称定价模式,平台提供的服务业务存在着交叉重叠,服务边界模糊,利用传统的需求替代分析法、假定垄断着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弱化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打破价格标准的局限性等对策来解决。其次,传统的市场支配认定方法在搜索引擎领域也存在着很大的适用困境:市场份额难确定、新型技术壁垒制约,为此,通过重新调整市场份额的确定方法,并结合锁定效应、网络效应的影响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综合分析,使得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能够更加准确。最后,关于搜索引擎支配企业滥用行为的认定问题,搜索引擎领域服务商屏蔽带有“垃圾链接”网站、偏袒自家比较购物服务、排他性限制等行为,区别于传统滥用行为,通过对这些行为性质分析,重新界定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针对这些不足,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对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改良,以信息获取效率确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关键指标,通过小幅度、可持续的降低用户获得所需信息的效率,来观察用户对此作出的反应,从而判断出相关服务市场的范围。(2)对服务商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同时建议在《反垄断法》第17条增加一个概括条款,如依照本法被认为妨碍或限制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应受到规制,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规定原告和被告双方都需对搜索引擎相关市场进行举证,同时,考虑到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双边性和复杂性,应当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上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对其行业的相关市场进行划分。在滥用行为的认定上,关于被告行为的主观合理性交由被告方进行举证,这样双方都能在自身相对熟悉的领域进行举证,有效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