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商搜索引擎
歧视性排序
相关市场
协同治理
摘要:
电商搜索引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掌握着信息交换规则的钥匙。一方面,其充当着传递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供给的信息中介职能,另一方面其还在平台内发布自营商品信息,编辑商品排序,成为信息主体。两种不同的地位具有天然的利益冲突,使得电商搜索引擎常常面临平台内经营者有关歧视性排序的质疑。算法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算法代码就是事实上的法律”。随着电子商务市场马太效应不断显现,大型电商平台企业操控信息流牟利既具备经济动机又具有市场势力,通过算法“黑箱”歧视性地设置搜索排序规则,人为干预供需信息流向,偏袒自营业务、隐匿竞争对手,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破坏竞争秩序的风险,亟需予以法律规制。首先,从歧视性排序的相关概念、方式和目的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典型常见的歧视性排序的现象中归纳出歧视性排序的定义,即搜索引擎经营者违背相关性原则以人为操纵的方式干预搜索结果排序,在自然搜索结果优先展示自营商品、隐匿竞争对手商品,偏袒自身商业利益,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接着,对歧视性排序的行为风险进行识别,指出其涉嫌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差别待遇。其次,从歧视性排序对其他经营者和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来看,反垄断法对于大型电商搜索引擎实施的歧视性排序行为存在规制的必要与可能,具有介入的正当性。随后,在运用反垄断法理论对大型电商搜索引擎歧视性排序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时,从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出发,坚持需求替代分析法,合理划分电商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在分析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弱化市场份额的作用并重视市场壁垒和用户转向成本的考量;然后再衡量歧视性排序行为的正负竞争效果;最后允许电商搜索引擎经营者对歧视性排序行为提出正当的抗辩理由。最后,在对电商搜索引擎歧视性排序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指出反垄断执法要遵循谦抑执法的理念实施行为救济,根据算法类型的不同进行分类规制,课以非歧视义务,解决算法的可靠性、透明性、可解释性及可问责性问题,并协同相关法律合力保护消费者利益,综合治理电商搜索引擎经营者实施的搜索歧视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