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竞价排名
搜索引擎服务商
间接侵权
避风港原则
摘要:
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大数据时代,各类信息和数据充斥着网络空间。面对数量庞大的信息和数据,网络用户需要一种工具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出他们需要的信息,而搜索引擎便能够为信息检索提供便利。在提供信息检索的过程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将竞价排名服务作为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广告主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方式营利,从而维持搜索引擎的存续,并为商事主体推广宣传商品和服务提供了极优的选择。然而,一些广告主在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后,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致使竞价排名服务引发诸多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竞价排名服务的提供者难辞其咎。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这一行为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当事人难以对法律后果进行合理预估。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行为是否间接侵犯商标权,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事由等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和探讨。本文在综合分析竞价排名服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商标间接侵权纠纷案例的基础上,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加以归纳总结,探索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出自身的见解,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建议。本文将从以下三个章节分别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从竞价排名服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间接侵害商标权案例出发,根据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归纳总结出这些案件中共同的争议焦点。第二章主要以三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中心,进行法理分析,即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问题。第三章主要得出以下启示建议:首先,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性质,应当结合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概念、特点以及竞价排名的运作流程准确界定。其次,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间接侵权认定标准,应当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客观方面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有帮助、教唆、引诱广告主侵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广告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重点探讨合理界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广告主设置关键词行为的注意义务范围,对此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再次,在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之后,探讨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事由,细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