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
民事责任
摘要:
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施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将被进一步激发。相应地,在与证券市场主体更贴近的同时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时也将面临更多的纠纷和诉讼风险。然而,实践中我国投资者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诉讼要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被驳回诉讼请求,即证券交易所未曾被判定过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证券法》又新增了证券交易所民事赔偿责任豁免条款。虽然该规定并非一般性的豁免规则,但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对证券交易所的态度,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自律管理行为很可能会类比该民事赔偿豁免规定处理。这不利于发挥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功能,无法保证其他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激励证券交易所充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因此,为了平衡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本文旨在厘清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界线。除导言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相关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属于私权利和公权力的混合体。就法律、法规、规章对证券交易所的直接授权性规定以及行政部门对证券交易所授权的规定而言,这些对交易所职能的规定应当归属于行政职能范畴。就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与会员之间签订的交易所章程等其他市场主体对自我权利的让渡行为而言,交易所站在平等主体的立场上获得的相应管理权力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此外,还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类型、证券交易所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构建特殊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分析。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民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侵权和违约两部分。从证券交易流程来看,鉴于一般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之间一般只可能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而上市公司和会员与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侵权和违约法律关系的竞合。就违约责任而言,合同根据合意产生,证券交易所与相关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责任依据合同条款来进行判断即可。因此,在探讨交易所的涉诉行为时,侵权之诉议题更有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归纳、梳理、分析。目前,在法律层面,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规定十分稀少,除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意外异常和突发事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豁免外,仅有一个司法解释针对证券交易所的诉讼做了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我国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是缺失的。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法院对交易所的诉讼经历了一个不予受理到较为宽容的转变。尽管如此,整体而言,出于尊重证券交易所专业性和防止交易所被滥诉影响其自律管理职能等因素考虑,我国法院对待针对交易所的诉讼还是较为严苛,“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这一标准对投资者的起诉行为有很大限制。从诉讼结果来看,目前无一个案例判定交易所承担自律管理责任。第三部分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角度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责任进行了限制。在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构建上,首先在过错认定上采用重大过失和故意标准,并从行为依据、目的、监管是否充分等角度来综合考量。其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民事诉讼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必然、直接因果关系说是较为恰当的。最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第四部分从责任豁免角度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的界线。证券交易所责任的豁免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言有重大意义,而且我国具备构建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有限豁免制度的现实依据。新证券法虽然新增了两条责任豁免的专门规定,即明确了重大异常和突发事件情况下因证券交易所采取适当处置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无需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容易引发争议。同时,对美国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建立证券交易所有限的责任豁免制度的实施路径。首先,选择有限责任豁免制度;其次,明确责任豁免的范围,将商业行为排除在豁免责任范围之外,通过区分裁判和非裁判行为明确豁免范围;最后,还应加强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程序性要求,并提供内部救济程序、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