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自律秩序
民间组织
多元治理
摘要:
国家管理鼓吹阶级统治、利益对抗、国家垄断、权力至上,而社会治理则是崇尚开放协商、利益多元、优势互补、权利本位,有利于实现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民间组织是多元治理中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来深入剖析民间组织在多元治理和自律秩序生成中的角色和作用。第一章研究自发性秩序和建构性秩序的局限性,从而揭示出社会自律秩序的价值和意义。建构秩序的理性人假设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必然的无知”相悖,其权力依赖也无法获得公民的内心服从,层级封闭则导致社会矛盾化解渠道不顺。自发秩序也面临在先规范的限制、错误选择的持续性和自发性组织的缺陷等问题。社会自律秩序则是整合了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优点,其以自生自发秩序为主,以建构秩序为底线,既能给予国家权力合法性支持,又能有效避免社会的非理性行动和“民主的暴政”。第二章研究民间组织对社会自律秩序的重要功能。民间组织是社会自律秩序中的最重要主体之一,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和制约平衡。其一,它能够弥补代议制立法的局限性,实现对国家立法的合法性支持。其二,培育公民品格和能力,包括推动公民性社会资本的形成、培育公民的民主生活技能、增进公民的理性自律精神。其三,推动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弥补政府市场的“双重失灵”,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和法治化的利益诉求机制。最后一章探讨了完善民间组织的功能机制,实现社会自律秩序良性运转。我国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包括政府过度干预、社会监督乏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我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