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私募基金
自律监管
基金业协会
合格投资者制度
摘要:
私募基金,是指主体依法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经依法备案设立的投资基金模式,其核心要素是“募集资金+委托管理”。私募基金具有加强资本市场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推动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随着私募行业体量的逐年上升,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需求也越发迫切。本文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为视角,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内容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内容是私募基金监管的概述。首先,我国现有立法是以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非公开的发行方式和特定的募集对象,来界定私募基金概念的。而后笔者基于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委托管理”的特点,从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方式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角度简析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监管要素。最后,从私募基金对我国实体经济正向推动作用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私募基金自律监管框架的分析。首先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自2004年至今,我国经历了不同监管模式的探索,逐渐形成了由“多头监管”向以“双头监管为主、功能监管并行”思路的过渡。基金业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在整个私募监管的大格局下处于基础且举足轻重的位置,其灵活度高、针对性强、成本低以及应变能力高等特点弥补了传统法律及行政监管滞后性的不足,可以很好地推动全行业向着公正、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笔者通过分析自律监管的逻辑和原则,对基金业协会主导的自律规则体系进行简要分析,并分析出了现有规则意在将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较量,转化为市场主体之间的较量的内在监管逻辑。第三章的主要是以合格投资者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分析了现行自律制度在资金募集阶段和基金运作阶段的监管思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核心是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作为私募基金投资收益的享有者和最终风险的承担者,需要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只有充分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才能排除纯商业风险之外的制度风险及操作风险,让投资者的收益回报更多地取决于其专业的商业判断及投资标的本身,从而真正地实现风险及收益的“买者自负”。另外,私密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使有效的信息披露成为必须,通过这种制度设定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基金募集及运作的情况,也是监管者发现行业问题、控制行业风险的信息来源。第四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尚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规体系。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行业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于现行法律的“两层授权”,作为行业基本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对自律监管的正当性予以明确的规定。而该法至今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目前,私募行业中具备实操性的最高效力层级的规则是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行政法规层级仍是空白。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规范出台,构建统一的基础性法规体系。并且,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屡禁不止以及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不足的现象也亟待改善。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议。第一,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双头监管模式下,基金业协会应受证监会的指导进行自律监管工作。但是,两方的职能边界和监管行为的衔接尚不透明。笔者认为应当加快相关规则的制定,将现行规则的模糊之处予以明确。第二,当前私募市场呈现出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特点。应当制定统一、完善、透明、操作性强的私募基金评价标准,借以引导投资者发现优质基金、帮助监管部门识别滥竽充数者,以期推动全行业的发展。第三,在诚信建设问题上,自律优于他律,自律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规则制度体系,明确诚信与失信的底线规则,并且通过增加失信成本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震慑,以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