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他律中的自律
艺术界
惯例
趣味
偏离
摘要:
民国时期的艺术界,曾经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探讨过“艺术与社会”的关系。民国前期(1912年至1930年前后)的相关讨论多关注艺术趣味问题,强调艺术能够以审美教育的方式来启蒙民众,改造社会。这种“改造论”重视艺术的审美形式及其趣味性特征,但其缺陷在于对艺术改造社会效果的理解停留在设想阶段,缺少充足的论据。民国后期(1930年前后至1949年),形成了一股受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的艺术武器论,这种理论重视艺术介入政治运动的功能。它作为一种他律性较强的话语,与前期重艺术趣味的论调形成对抗态势,并因其更强的介入社会之能力,逐步取代前者,成为艺术界的主流话语。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文艺工作者对艺术武器论的核心观点——“艺术反映社会”——形成了教条化的理解,他们认为艺术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反映关系,个人艺术趣味的表现容易歪曲社会现实,或者艺术品中的社会性内容是艺术家社会意识的投射。今天看来,多数研究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它既曲解了艺术规律,也限制了艺术工作的创新力。虽然许多文艺工作者批评过这种教条主义的庸俗反映论,但是没有以明晰的新视野,纠正其将社会现实视作个人艺术趣味的对立面,或将艺术的“他律”视作“自律”对立面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而这恰恰是庸俗反映论的问题根源。
事实上,通过细致地梳理民国时期艺术史料,可以发现,多数杰出的、先锋的艺术家既不拒绝介入社会,也没有无视艺术的趣味特性,他们是在他律的社会话语中进行艺术形式探索的。由此,笔者以“他律中的自律”视角,细读民国时期艺术实践的相关史料,重新认识众多杰出艺术家的艺术理念与艺术创作实践,细致分析他们的艺术作品,尽可能悬置流行的艺术史学术成见,试图通过将新艺术与艺术惯例之关系置入艺术与社会现实联系的讨论中,呈现一种能够展示民国艺术界介入社会之能动性的生态图景,并重新解释民国时期艺术与社会之关系。
民国时期涉及到艺术自律与他律的艺术争鸣主要是围绕艺术创作与社会惯例、政治任务、民众趣味等他律性因素之关系展开的。笔者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梳理相关资料时,发现当时的艺术界是重视艺术创新的,许多人都认为新艺术具有革新旧文化与改造旧社会的潜力,这种观念与新文化运动的潮流有直接联系。在新文化运动思潮的影响下,民国时期的文艺工作者既注意到了艺术作为教育工具、宣传工具的作用,又能将其作为工具的社会功能与作为艺术的审美价值区分开来。他们对社会功能的讨论离不开艺术启发民众、组织民众的力量,对艺术价值的讨论离不开艺术的趣味性。他们既关注艺术领域内部的新成果,又留意艺术实践与政界、民众的关系,以及艺术介入社会的能力。
民国时期的艺术实践是具有较高社会介入性的活动,与政治需求、民众趣味发生过积极互动。积极互动是不同阶段的主流艺术运动的特征,这种互动方式影响着民国艺术界的艺术评判标准,对艺术生态有很大影响力。由此,笔者在考察当时艺术实践与社会理想之间的关系时,得出了一个结论:艺术的趣味性特征决定了艺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社会惯例,而其偏离社会惯例之方向受政界需求、民众趣味之影响;正是在这种影响下,政界与民众作为社会权力主体也间接参与到了艺术创作活动当中,他们让艺术创新活动与社会议题保持联系的同时,影响着艺术改造社会的路线。
这一结论建立在解释艺术与社会关系的“自律与他律”的视角上:一方面,本文强调艺术家在艺术趣味探索与表现社会现实上的能动性,修正了将艺术与社会现实、意识形态简单对应起来的庸俗艺术社会学的思维惯性;另一方面,在艺术沟通的层面上,淡化了艺术自律与他律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总之,本文通过强化社会语境与社会权力主体在艺术探索上的积极影响,重新解释了民国时期艺术界,在艺术创作与理念上,有关“艺术与社会”之关系流行观念,在某种意义上,尝试提供一种更新的阐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