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衍生品交易所
自律管理
公司制交易所
市场监管
摘要:
衍生品交易所是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和枢纽,不仅仅负责组织交易,交割,还负担着期货、衍生品交易资金的清算和结算功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市场一线监管的职能。然而,关于期货、衍生品交易所是否能够有效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争论一直没有停过。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在不断向着全球成熟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发展的同时,交易所自律管理也将成为未来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点所在。在交易所日益国际化、电子化以及非互助化的浪潮之下,衍生品交易不断复杂化,我国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制度存在的,诸如立法层次较低、交易所监管职能缺位等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应当成为讨论的重心。对于这些挑战,一方面,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国外发达衍生品市场对自律监管的已有研究成果及经验,以求通过加强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改善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促进市场安全、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对我国本土交易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分析,以进一步理清交易所自律管理在衍生品监管中所起的作用。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为概念界定,概述衍生品市场自律管理的定义及其特点,对本文的写作范围进行说明。分析了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对于衍生品监管的权力分配现状,提出交易所制定规则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后续处理措施,既是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所在,亦能满足其提升自我竞争能力的需要。第二章将全球衍生品按照发展阶段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通过对相关国家的自律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梳理不同历史、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的差异性,总结其中的先进经验;其次,对于衍生品交易所将组织结构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之后,可能面临的诸如监管角色转变、从“非营利性法人”变为“营利实体”的职能矛盾进行分析,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用的矛盾化解方案进行介绍;第三章是对衍生品交易所自律管理具体内容的分析,以作为交易所交易客体的期货、衍生品合约,以及作为交易主体的会员单位为切入点,分别从新产品挂牌上市、会员管理以及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新产品挂牌部分介绍了美国CFTC监管下采用的“自我上市”制度,兼具兼顾合约创新性与控制合约被操纵风险的特点,是交易所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管理的典型案例;会员管理与行为监管部分则介绍了交易所通过控制会员席位管理会员资格,并且持续在交易过程中对会员、投资者的交易进行管控的方式——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纪律处分以及争议解决各自的特点。说明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一方面是通过新产品管理进行交易对象控制、风险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会员、投资者的行为管理,完成日常的异常市场行为监管。第四章回归到对于我国衍生品交易所的实际情况,首先通过分析交易所与会员、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交易所自律监管权的边界做出探讨,认为在采用公司制这种组织机构的交易所,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主要受合同关系约束,所以交易所针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范围将受到限制并且需要提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次,梳理了我国近年来证监会作出的对于期货市场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其处罚对象主要为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且主要通过援引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形成证据链,进而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最后,重点对我国期货交易所“非营利性法人”地位进行分析,引入非营利性法人的“志愿失灵说”,说明交易所与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处于合作状态,同时,对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对交易所处罚权的权力来源以及职能范围进行明确,对纪律处分范围进行界定,并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式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