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
司法介入
责任豁免
摘要:
证券交易所作为维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一线监管和服务组织,是证券市场中各项法律关系的连接点,该特征决定了证券交易所日趋成为市场纠纷的焦点。在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权能强化的背景下,交易所相应的责任豁免规则并未与其在市场前端权能的扩张相匹配,司法介入的法律规则仍停留在2005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交易所涉诉案件的管辖与受理。为此,本文借2019年《证券法》对交易所处理异常交易情况下相对民事责任豁免规定出台的契机,立足于中国目前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实践,重新分析证券交易所具体的自律管理行为对行政性与自律性的偏向,并依据国家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倾向性进行论证,得出交易所涉诉类型不影响交易所民事责任承担限度的结论,并探究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制度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其他自律管理行为中适用的可能。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双重职能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以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服务与管理职能作为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切入点,从内外两个维度讨论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概念范畴,总结出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所自律管理已经异化为相对于政府行政监管的自律管理的前提,并进一步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法律属性:证券交易所为公私性质混合的特殊主体,导致其自律管理权就如同自身法律性质一样难以定性。第二章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承担的实践与困境,聚焦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具体梳理了国内交易所民事责任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案例。通过梳理新修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发现,虽然法律修订的目的旨在减少行政权力对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干预,但国内交易所的规则制定权、人事任免权、市场管理权仍处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之下,且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正在进一步扩张;通过对交易所涉诉案件情况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大多保持消极态度或回避司法权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事实上限制了当事人起诉证券交易所的权利,并导致实践中诉讼类型区分标准不明。第三章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类型重构,通过交易所法律定义变迁与交易所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官民两重性”的性质,并展示了实践中证券交易所对自身自律管理权事项的列举,阐释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可以根据权利(力)的来源分为法定授权监管、行政授权监管与契约让渡监管。第四章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证成,出于实践意义的考量,本章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事项清单将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分为:内部的会员管理、外部的证券发行上市监管、证券持续监管、证券交易监管及纪律处分管理,并分别具体分析不同行为的权源与属性,得出会员监管行为、证券发行上市监管行为偏有行政性,证券持续监管中的终止上市决定行为及证券交易监管行为、纪律处分行为偏有自律性。据此,进一步讨论区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意义在于区分司法介入途径为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但二者的影响仅限于诉讼程序的选择而非交易所责任承担的限度。第五章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之反证:责任豁免,通过“国家赔偿”责任本质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简析,得出交易所涉诉类型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存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结论,并且依照美国相对民事责任豁免、中国香港真诚监管责任豁免及新《证券法》规定的异常交易监管行为相对民事责任豁免,类推出证券交易所相对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