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
区域协同立法
摘要:
近年来,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人民满意的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为新时期长江流域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我们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聚焦长江生态环境大保护的工作,筑牢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长江是流动的,水域中的污染物可以通过多种载体进行大范围地扩散,形成跨区域污染。如果依靠传统“分割式”治理无法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行有效治理,故需要打破传统思维,推进长江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协同治理。而高质量的地方立法又是推动区域间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因此通过区域间协同立法能够在相同的立法追求下最大程度上尊重各方实际,是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根据实践观察,长江流域上游治理过程中在协同立法方面存在理论上的困境及实践中的不完善。因此,本文以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同立法为出发点,对长江流域上游区域协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国内其他区域协同立法机制进行经验总结,最后从区域协同立法程序开启前、立法程序进行中、协同立法活动后三个阶段出发,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构建提供些许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