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认知
立法参与
协商
摘要:
民意是立法者不可忽视的部分,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立法应当重视并扩大公众参与。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提高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现实性与积极性,寻衅滋事罪因其“口袋罪”的属性在立法完善问题上有着关乎其存废的争议。不同立法参与主体对寻衅滋事罪的存废究竟有何认知差异,在新媒体时代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不同立法主体之间又呈现出何种传播互动状态,针对以上问题,如何对不同立法参与主体间的认知差异加以平衡值得探讨。社会认知理论阐明了认知与行为、环境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寻衅滋事罪存废争议中,主体认知、集体认知的外显行为即舆论、司法环境三者之间亦是相互影响。通过采取文本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探究比照不同立法参与主体的言语差异与态度差异。立法专业性群体倾向于从学理层面冷静客观地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而普通公众多根据自身经验通过举例子或表达情绪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认知;而结合其态度,则发现立法专业性群体内部对于寻衅滋事罪存废的争议较为激烈,认知也较为割裂,在立法专业性群体内部存在较多对寻衅滋事罪的质疑看法;相比于立法专业性群体,普通公众则大多数都倾向于完整保留该罪。关于寻衅滋事罪存废的争议,不同立法参与主体多以相关案件为沟通切入点。从早期的“方舟子遇袭案”“温岭幼师虐童案”到新近的“吴啊萍案”“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性质均将立法专业性群体与普通公众连接起来,并产生了互动关系。在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过程中,普通公众对罪名本身的期待以及对其所打击的犯罪行为的痛恨,会以案件讨论为契机形成舆论来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从而影响司法环境;而在关于该案件讨论的舆论环境中,立法专业性群体也会进行专业的探讨,并通过媒体发表自己对于这些司法案件背后制度层面(也即立法完善)的观点。但在立法专业性群体发表关于立法完善层面的观点时,其作为新闻媒体引述的辅助对象与其在社交媒体中缺乏公信力的诸多原因,使其观点的传播呈现单向性特征。双方出于职业理性与大众情感以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天然的冲突,在对寻衅滋事罪的存废展开讨论之时,呈现出对抗性。法律不仅要实现法律效果,还应当考虑到社会效果,认知差异所致的对抗不利于后续的立法完善,因此需平衡认知差异。从行为层面来说,个人接触媒体的过程中会被媒体影响,媒体理应进行合理的议程设置来消减普通公众的重刑观念,防止寻衅滋事罪的进一步口袋化;从环境层面来说,可通过搭建起连接两类群体之间的协商环境从而构建立法参与主体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