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立法保护
摘要:
习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在我国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荟萃民族文化的精髓,在国家文化传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关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事关我国文化创新的发展,事关文化产业的振兴。同时随着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的不断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市场专业化进程中逐渐走向艺术商业化,如何保护和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明确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主体等关键性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界的课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如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有众多专家学者倾注大量心血为之奋斗,目前却仍未找到一个令众人满意的答案。《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权,但未进行具体规定,2014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暂未出台。目前,多数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当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保护范围十分有限。从国际层面看,在全球化进程加速发展的时代,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若仍然将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划定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外,必然导致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利用、滥用,甚至消失在困境中。从国内层面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多样性和历史传承性使得仅靠著作权法律制度不能对其进行全面保护,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客体、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在此情况下,是否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特属性对其进行针对性保护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难题。
本文通过搜集大量资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辨析,总结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属性,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归纳出当前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程中存在的立法保护体系不完善、保护内容不明确、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其一,建立特别著作权保护制度;其二,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新作品观”;其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四,建立权利管理主体机制,着力解决现行《著作权法》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完善行政保护机制和立法保障机制,以期为我国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些许可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