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祭祀礼法
唐律
唐令
开元礼
唐判
摘要:
祭礼入法的原因在于祭祀活动承载着“神道设教,以彰天命”和“祈于神明,冀获嘉应”这两项使命,通过祭祀活动,政权的合法性得到了彰显、祈福禳灾的愿望得到了表达。西周祭祀礼制关于祭祀名目、祭祀方法等内容的规定,为后世祭祀礼制奠定了基础;秦汉时期,祭祀礼制业已纳入律令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律令二者在性质与功能上处于混同不清的状态,祭祀令文仍有刑法规范的特征与属性;《晋令》中的祭祀类令文不仅在数量与内容上已趋于完备,在性质上也基本完成了向“以存事制”的转化,即以正面规定的形式对祭祀礼制进行构建。由令推律,我们可以得知晋律应更加关注于对祭祀类犯罪的定罪科罚,这为后世律典、令典对祭祀制度的规定与分工奠定了基础。依照与祭祀礼制的关系,唐律中的祭祀类律文可以分为与祭祀礼制直接相关的律文和与祭祀礼制间接相关的律文,内容涉及“祭祀废阙”“违礼失仪”“侵犯祭祀物品”“侵犯祭祀场所”四种。祭祀类律文的特点有三:其一,将祭祀等级纳入刑律,使得祭祀类犯罪形成了一个以祭祀等级为标准的严密体系;其二,一方面,在普通罪名之外,特设祭祀类特殊犯罪,设置较高的起始刑罚,而不适用寻常盗窃的计赃论罪之法;另一方面,对于弃毁、偷盗等侵犯祭祀场所、物品诸罪,若计赃或计庸论罪时,所处刑罚高于祭祀类条文所处之刑时,则依计赃或计佣处罚;其三,一方面,通过“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实现对所有官方祭祀活动的规制;另一方面,律文着眼祭祀活动中供品、斋戒等重要环节,实现了调整范围上的最大化。礼典对祭祀礼制的规定可分为总则与分则,令典对祭祀礼制的规定则主要集中于《祠令》。礼典、令典、律典三者在内容上有着重合呼应关系,在功能上有着分化衔接关系。就内容上来看,由于礼典对令典的参会改定,《祠令》与《开元礼·序例》内容高度重合;祭祀律文不仅在内容上与礼、令有着对应关系,律文的解释、适用也须参酌礼、令规定。从功能上来看,由于礼、令、律自身性质不同,三者之间在内容的详略程度、具体内容有所差异,形成了功能的衔接,即礼典树祭祀礼制之基础,令揽祭祀礼制之纲要,律以护祭祀礼制之威仪。就适法说理言之,祭祀礼制是祭祀类判词辨别行为人是否违礼、进行责任划分的依据,这事实上构成了祭祀类案件处理的前置性程序:若行为人的行为合乎礼制,则无须对行为人的处罚问题再做讨论,若行为人的行为与礼制有违,则须依据律文进行定罪科罚;判词往往运用大量与祭祀有关的典故进行说理论证,以增强判词的逻辑性与说服力,在案有疑难的情况下,经义典故扮演着非正式法源的作用。就价值倾向言之,祭祀类判词将古礼置于更优先的地位,注重古礼的权威性与神圣性,反对动辙以礼有沿废为由变更礼制,在古今之礼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以古礼的规定为判断标准;为维护祭祀活动的神圣性,祭祀类判词往往采取严格主义倾向,即使行为人的违礼行为事出有因,判词也并不认为其他因素能够成为阻却行为违礼性的理由,从而主张对行为人施以处罚;在地方长官因体恤农事、为民祈福从而违反祭祀礼制的情况下,判词作者抱持着礼贵从宜、祭以恤民的价值取向,认为应顺乎事宜、便宜从事,而不可对祭祀活动的合礼性求全责备。礼典、令典、律典共同构成了唐代的祭祀礼法体系,这一体系是礼制礼典化与礼制法典化这一历史趋势在祭祀礼制领域的成熟形态。由于《开元礼》在内容上的系统完备、学说上的讨论折衷、时人的推崇服膺、科举的推动引导,使得其在唐代祭祀礼法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这一地位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祭祀活动以礼为据、案件处理以礼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