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南宋
清明集
民事书判
正当性
摘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中国存世最早、体系最为完备的司法实务判案汇编,历来为海内外法史界学人所重视,自上世纪四十年代日本学界深入研究以来,中国两岸三地的学者对它的关注热度未曾消减。现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民事”书判正当性的证成过程入手,探讨“名公”们在作出“民事”书判过程中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实质上是对学界一场历时数十年的争论所做的一个回应,学界曾对中国古代民事判决的方式有过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中国古代民事判决具有个体性与恣意性,并不依据形式规则审判,充满了不可预计性,“实质的”考量压过了“形式”的权衡,是一种“实质非理性”的判案类型;另一方则认为中国古代民事判决依据独特的判案规则,法官是依法判案,而不是随心所欲,判决具有客观性与确定性,而不是“卡迪司法”。通过对南宋民事书判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南宋民事判决并非完全“非理性”,不具可预期性,也并非完全依法判案,判官在处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其判决正当性的证成方式并不相同,某些类型如纯经济纠纷案,判官依据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后径直下判,该类型案件的判决规则具有高度一致性;某些类型如婚嫁类案件、争立类案件,判官需平衡不同的的价值,裁判具有多样性。文章首先对“民事”案件作了简单说明,以便明确本文所要讨论的案件范围。接着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类,并说明分类的依据。案件的分类避开了现代民法体系的分类标准,以争讼标的物与争讼主体两层依据为准,以便更细致地探讨各类“民事”案件正当性的证成过程。之后再对判文中法律条文的引用与否对判决作出的影响稍加说明,消除“引用法律条文即依法判处,否则既是随意裁判”的偏见。第二部分讨论了田宅争讼类案件。该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但裁判作出的规则具有高度一致性。此类案件又可分为纯因田宅交易引发的纠纷、亲邻之法类案件、田宅权属类案件、违法处分类案件,这四类案件判决作出的规则又各有特殊性,证成裁判正当性的过程也各具特色。第三部分讨论了因立继所引发的争讼案件。该类案件又可分为争立类案件、归宗类案件、废立类案件。不同于田宅交易类纠纷,根据对立继类案件的探讨,可知立继类案件很多情况下并不依据法律判处,虽然如此,但判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依据一定的原则判处。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判官为平衡多种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不得不采取折中之法,谋求息讼定争。第四部分讨论了婚嫁争讼类案件。该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少,但证成判决正当性的因素远较前两类案件复杂。判官并非任意处断,父兄随意干涉子女的婚姻是不被允许的,事实婚姻亦受法律保护。判决的目的在于恢复失序的家庭关系,进而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重点探讨了已婚妇人转嫁而被前夫告官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判决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可见判官对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视。最后,笔者认为田宅争讼类案件、立继争讼类案件、婚嫁纠纷类案件的判决依据各不相同,不能将中国传统司法判案比附于“卡迪司法”,或简单地概括为依照法律判案。不同类型的案件有该类型案件判案的规律可循,证成判决正当性的过程具有相似性;不同种类案件,其裁判过程差异极大。但不能绝对,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仍极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