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南宋名公
民事审判
审判精神
审判理念
摘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名公的司法判例集,其中的一个个经名公们裁断的具体的、鲜活的案例,承载了名公们的司法精神,体现了名公们的司法价值追求,呈现出名公们的审判活动原则、司法理念、司法态度、司法方法与司法作风,是研究以儒家伦理法为中心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文本。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以儒家伦理法思想为指导,奉行“德主刑辅、礼法合治”,尚仁政、仁爱,注重维护五伦,注重公序良俗的建立。自汉代儒法结合以来,有关涉及民众家庭伦常、关系生产生活的户婚田土等纠纷的民事案件的裁判中,司法官常常注重将天理、人情与国法相互融通,于司法价值上追求无讼,于司法目的上以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和合为目的;于司法方面上注重调处息讼;于司法作风上注重清正廉洁,公平,公正,使民服,如此等等。《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南宋名公们处理的各种案件,其中对民事案件的裁断,既是认识与了解南宋名公民事司法精神的重要文献,同时,也为我们打开了一扇从实证层面认识中国传统民事司法精神的窗口。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称为《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为素件,通过对全书所有案例的归纳、探究,共总结出南宋名公民事审判审判精神的五个层面。首一是南宋名公息讼,终讼的审判原则,该原则是南宋考核官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是名公们维护社会的稳定重要手段,在以德为本的古代,名公们以德教为本,教化民众,达到息讼,终讼的目的。其二是调解和审判相结合,南宋明公自“宁人息讼”的原则出发,采用优先调解和及时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案件,对当事人“教之以人伦”以让其感知天理,从而教化,名公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从各个角度,动用邻里和官府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确实无效时,才会对案件及时做出裁断。其三,是情理法混用的审判理念,汉代董仲舒将儒家思想汇入法制,儒法合流,到宋代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已经同法律相互融合,并以此区分是非曲直,因此,在审判中天理与人情也成为变通法律,自主审判的依据,司法中,先考虑情理在看法律,不道德比不合法更为严重。其四是自由审判的审判态度,民事案件刑罚化,是中国古代自汉以后处理案件的常态。南宋名公在审判活动中,对于刑罚的适用少有统一标准,使民事案件呈现出自由裁量的特点。南宋名公在判案时,一些案件中,将自己的偏见带入案件,任意用刑,不顾法律,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名公在处理案件时,明敏审慎的审查案件,力求公正,则是主流。南宋名公在民事裁判中对于刑罚的适用,通常较为审慎。其五,勤勉清廉的审判作风。南宋名公通常清廉律己、莅事以勤,他们会细致审查案件,甚至亲自调查案件,由此较大程度的保证案件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