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立嗣继承
立继
命继
摘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部真实判词,也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原始材料之一。《清明集》所载有关南宋立嗣制度的案例之详尽与生动,是现在所能见到的其它宋代历史文献里所不具备的,尤其是关于立继与命继的区别及其司法实践,更是其价值所在。故本文以《清明集》所载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结合其它史料研究宋代的立嗣继承制度,由于财产继承与承继香火是立嗣继承的两个方面,故财产继承自然属于研究的重要方面。中国古代在儒家背景之下财产继承的主导方式是男子继承,立嗣是中国古代财产继承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指无成年男性子嗣的家庭选择宗亲或异姓男孩为嗣子,继承香火、传承宗祧与继承财产的一种制度。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在儒家观念里,只有儿子才可以传宗接代,继承家产,而继承家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方式是分家。立嗣继承是一项特殊的制度,它不仅是对男子分家继承的一种补充,同时深刻反映着儒家的主导价值与社会生活的风貌。处于社会变革之际的宋代,私有制深入发展带来的多元利益及个人意识的觉醒,必然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反映到立嗣继承制度之中,宋代“立继”与“命继”的区别,就是其典型的特征。所谓“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当然如果丈夫在世时与妻子共同商议,也属于这一种类;“命继者,谓夫妻双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在财产继承方面,立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权利,命继子因不同情境而继承份额不同;在义务承担方面,立继子承担对嗣母养老送终及继立门户的义务,命继子只需承担承奉祭祀的义务,这一方面是由于命继子的权利义务与立继子的权利义务不同而导致;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养父母意愿的尊重。本文采用以法律解释社会,以社会反观法律的历史社会法学方法,以文献为基础,重点研究命继子与立继子权利义务有何不同、立继与命继在财产继承上有何不同、命继子与女儿(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上的不同、命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等。《清明集》是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反映了法官在处理立嗣案件智慧的同时又把宋代立法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清明集》案例中可以看到立嗣继承的法律规定与法官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偏差,立嗣继承制度是在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融合中形成完善起来的。法官在处理立嗣继承纠纷时,往往以维护家庭和睦、维持宗族秩序为出发点。法律并不是司法官员处理立嗣继承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情理与经义也是法官断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