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
清官”文化
衡平
情理法
摘要:
细数过往对传统司法“清官”文化的研究,学界大多是以古代的成文法典诸如《宋刑统》作为研究对象,极少依据具体的案例来看官员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实施法律制度,官员断案时保持怎样的价值取向,而社会生活与成文法规之间的差异或许会导致人们对传统司法状况的误读。诸多外国学者也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其得出的结论大多属于“西方中心主义式的”,即使有部分学者极力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框架,但离充分考虑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定语境尚有一定差距,极少有研究从经济、社会、哲学等多角度研究传统司法“清官”文化何以发展至此。
传统司法“清官”文化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瑰宝,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依然熠熠生辉,发挥着独特的魅力。宋朝时期,由于带有商品经济因素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复杂性上来说,均远超前朝。这促使彼时的司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作为其中之一“清官”文化在此期间内涵进一步丰富。《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时期的民间案例汇编,生动再现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状态,是研究包括宋朝司法“清官”文化在内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资料。所谓“名公”,就是指当时一些政治上和思想上很有作为的、曾经担任过知州、县令、提刑等的士大夫官员,这些官员深受人民爱戴。故而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研究宋朝“清官”文化再合适不过。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蔡杭、刘克庄为代表的“清官”们,在司法活动中坚守“四事十害”的为官标准,倡清廉、恤刑罚、持公心、崇礼治,成为了人民所期盼的当之无愧的清官。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表明,传统司法活动中官员们倾向于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涉及的人情关系、案涉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进行判案,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情理法的“衡平”艺术。若将传统司法的“衡平”理念与西方的衡平司法相比,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若追其经济、社会、哲学基础,二者又有所不同。传统司法的“衡平”理念诞生于小农经济时期农耕文明发展的中国,彼时这片土地上是主要以血缘关系连接的宗族社会,儒家文化传承千年;西方衡平司法诞生于商品经济的西方国家,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衡平思想产生并逐渐发展成为衡平法,社会关系凭借社群连接,经验主义哲学是其哲学基础。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对中西方文化兼收并蓄,更要坚持文化自信,大力挖掘传统司法“清官”文化的价值,在法律活动中做到情依法意,法顺人情,同时司法官员应当内外兼修,提高司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