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遗嘱
户绝
哀矜
寓教于判
摘要:
宋代遗嘱制度作为中国古代遗嘱制度的典型代表,其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之上,通过回应宋代社会现实与经济发展,形成了包括立法与司法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一遗嘱制度体系的研究对探索宋代民事制度以及宋代的司法解纷智慧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宋代遗嘱制度的静态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动态案件处理的分析,尝试为我国当代继承法、家事法以及优良家风的建设等提供一些本土经验。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宋代遗嘱制度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对宋代以前,尤其是汉代“遗令”以及唐代的遗嘱入律进行梳理,并说明其对宋代遗嘱制度发展的影响,证明宋代遗嘱制度是对于中国古代遗嘱发展的一脉相承;其次对宋代遗嘱制度的特征进行剖析,并分析宋代遗嘱制度进一步发达的原因所在。
第二部分为宋代遗嘱制度的静态表达。本章首先通过分析对宋代遗嘱制度典型立法规定的形成背景及内容,说明宋代遗嘱制度及纠纷处理的两大准则,即“户绝下遗嘱优先”以及“遗嘱财产数量无限制”;其次对史料中所记载的宋代遗嘱类型即继产遗嘱与立嗣遗嘱;遗嘱设立的要件即遗嘱人的身份要件、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纠纷的时效等等进行分析,阐明宋代遗嘱制度的完备性。
第三部分为宋代遗嘱制度的动态运行。《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宋代判词案例集,是对宋代遗嘱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状况最直观的展现。本章便以《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案例为核心进行分析。宋代司法的推理方法大致符合“演绎推理”,通过基本的演绎推理将遗嘱典型案例依据“大前提”的不同进行分类和分析,将遗嘱纠纷的推理大致分为“与律令规定一致”、“与伦常故事一致”等类型。最终发现无论大前提为何,宋代遗嘱纠纷的处理均需对“情、理、法”进行平衡,以求达到定分止争,和睦亲族、教化乡里的效果。
第四部分为宋代遗嘱制度的评价与启示。宋代遗嘱制度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完备的遗嘱制度为民事遗嘱的设立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与救济。但同时其作为自然经济主导下的制度,难以完成向现代遗嘱制度的转型,而沉没于历史长河。
不过,宋代名公在面对极具道德与伦理色彩的遗嘱纷争时所展现的“哀矜”智慧以及判词中“寓教于判”的理念又为我国当代家事法庭的发展以及家风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本土经验与启示。